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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808/2021
[2021] HKCFI 31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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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方國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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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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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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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書面處理 |
| 建議答辯人初步回應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
| 申請人書面回應日期: |
2021年8月2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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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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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1年6月2日存檔表格86,就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2. 按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於2021年6月7日所作的指示,建議答辯人於2021年7月29日存檔其初步回應。建議答辯人反對她的申請。
3. 申請人於2021年8月24日存檔她的答覆。
4. 如周家明法官指示,法庭在考慮建議答辯人初步回應及申請人的答覆後,會決定如何處理這申請。如法庭決定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會如是進行,不會再作通知。
5. 本席現決定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這申請,並基於下列兩個主要原因,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理由一:申請人並無如《高等法院規則》要求陳述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6.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 條,申請人須在表格86中陳述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7. 在表格86中:
(a) 就「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申請人陳述:
「 《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沒有涵蓋選舉因特定情況押後,申報開支指引不清晰」;
(b) 就「所尋求的濟助」,申請人陳述:
「 (1) 要求釐清及頒令合理的截算日;
(2) 要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供清晰的申報開支指引」。
8. 《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是否清晰,並不屬一個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9. 在她存檔的“司法覆核理據”及“司法覆核理據補充文件”中,申請人並無陳述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只是籠統地稱政府鑑於疫情嚴峻,押後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一年,但在公布押後的同時,未有就押後選舉衍生的開支的相關事宜,作詳細交代,對各候選人不公。
10. 本席同意建議答辯人的陳詞,在表格86中,申請人未有正式指出其欲挑戰的決定是什麼,更遑論陳述相關支持理據。
11. 如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在Ho Ka Man (aka清乾) v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18] HKCFI 814判詞第11段中指出,《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 條的規定屬強制性地,法庭不應被要求費勁地研究申請人的誓章,以找出申請人現尋求的濟助及其申請理據。
12. 這已是一個足夠的理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理由二:申請人的投訴,超越司法覆核範疇
13. 從申請人存檔的文件理解,申請人投訴,就押後選舉這特別情況,《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對申報開支指引不清晰。
14. 司法覆核屬酌情濟助。法庭的職權為檢查決策機關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即使合法,決定是否不合理或程序是否不公平。然而,法庭不會復審個案的利弊。這些原因,清楚不過,法庭也多次解釋,但若有需要,可見建議答辯人援引的梁海朋 訴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HCAL 135/2007(未經彙編,2008年6月5日,第16段)。
15. 如上訴法庭在黎同志 對 香港郵政署長CACV 134/2011(未經彙編,2012年1月6日)判詞第16及17段中解釋:
「 16. 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及合理的。
17. 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序時,才能干預 …」
16. 在Cheng Shu Ki (鄭書棋) 訴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愛護動物協會) [2019] HKCFI 1951判詞第18段中,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亦明確解釋及指出:
「 法庭並不是申訴專員,無權監督任何政府部門或官員行政上的表現,或有沒有行政失當。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也沒有權力制定或修改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所製定的相關政策。法庭只可考慮,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
17. 在建議答辯人的初步回應中,代表建議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鄺炳和回應申請人投訴,詳列各方面的法律、規例與指引,力陳相關的指引並非如申請人稱的不清晰。
18. 鄺律師的陳詞非無說服力,但本席不需(亦實不應)就相關陳詞作出判決,理由是本席接納、亦同意鄺律師的基本立場:如申請人要挑戰建議答辯人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第241L章)第10條發出的指引是否足夠清晰或其優劣,司法覆核不是一個合適的申請。
結論
19.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本申請並無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亦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根據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第14至17段)所訂下的原則,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訟費
20. 建議答辯人要求訟費。
21. 本席已考慮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No. 2) (2014) 17 HKCFAR 841一案所定下的原則。
22. 在申請人的回應中,申請人解釋,立法會選舉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就相關指引她認為不清晰的地方,申請人要求釐清,故懇請法庭諒解,不作訟費命令。
23. 這案屬邊緣情況。但經考慮申請人的回應後,本席接納申請人的出發點,並非無理取鬧,而因疫情押後選舉,亦史無前例。本席最終決定,不作訟費命令。
24. 本席感謝鄺律師的協助。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鄺炳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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