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
(答辯人), Wong Chan Ching(王陳靜), Fu Shuk Man(傅淑敏)
[2024] HKCFI 1953
HCSA 24/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332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 就案件背景,見本席於2022年9月13日頒下批出上訴許可的判決書[1]。
2. 在2024年7月22日,經聆訊,並在閱讀、聽取及考慮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批准第一被告人的上訴。
3. 批准第一被告人上訴的原因如下:
(a) 大堂紀錄(D4)清楚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b) D4不是唯一的紀錄。不爭的事實是A/2-1已付二期攤分,在A/2-1付二期攤分後,大堂紀錄(D84)不單顯示A/2-1已付二期攤分,它仍顯示A/2-1已付一期攤分; (c) 不單如此,由D84可見,在顯示A/2-1已付一期攤分的印上,因該印已模糊,一個更清晰的「已付」印加蓋在上; (d) 由上述可見,做大堂紀錄的人不只當初,其後更加蓋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e) 根據證供,負責預備大堂紀錄的是黃主管; (f) 申索人並無傳召黃主管為證人。法庭不知黃主管基於什麼紀錄或原因不只一次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g) 在黃主管沒被傳召的情況下,只基於黃主管亦負責C1-4紀錄,而C1-4與大堂紀錄不同,紀暫委審裁官認為「大堂紀錄亦有機會出錯,是不可依靠的證據[2]」,本席認為並不合理 ; (h) 相反,黃主管是申索人或管理公司的僱員,申索人理應可傳召他作供,亦無證據顯示申索人不能這樣做,或曾解釋它們不傳召黃主管的原因。黃主管的證供明顯重要。在這情況下,紀暫委審裁官實有理據作出對申索人不利的推論[3]。紀暫委審裁官沒考慮這點; (i) 紀暫委審裁官依仗申索人的戶口日結單。但相關日結單亦存在錯誤—— 見覆核判決理由書第9-11段。更重要的是,第一被告人曾多次要求申索人向銀行查閱白色面單,但申索人沒有; (j) 第一被告人說遺失了繳交一期攤分的黃色底單,這說法並非不合理,紀暫委審裁官也沒明言拒絕接納; (k) 就第一被告人未付一期攤分,申索人有舉證責任; (l) 基於以上考慮,本席裁定紀暫委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已成功舉證,該決定不合邏輯及有悖常理,整體上構成一法律錯誤。
(a) 大堂紀錄(D4)清楚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b) D4不是唯一的紀錄。不爭的事實是A/2-1已付二期攤分,在A/2-1付二期攤分後,大堂紀錄(D84)不單顯示A/2-1已付二期攤分,它仍顯示A/2-1已付一期攤分;
(c) 不單如此,由D84可見,在顯示A/2-1已付一期攤分的印上,因該印已模糊,一個更清晰的「已付」印加蓋在上;
(d) 由上述可見,做大堂紀錄的人不只當初,其後更加蓋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e) 根據證供,負責預備大堂紀錄的是黃主管;
(f) 申索人並無傳召黃主管為證人。法庭不知黃主管基於什麼紀錄或原因不只一次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g) 在黃主管沒被傳召的情況下,只基於黃主管亦負責C1-4紀錄,而C1-4與大堂紀錄不同,紀暫委審裁官認為「大堂紀錄亦有機會出錯,是不可依靠的證據[2]」,本席認為並不合理 ;
(h) 相反,黃主管是申索人或管理公司的僱員,申索人理應可傳召他作供,亦無證據顯示申索人不能這樣做,或曾解釋它們不傳召黃主管的原因。黃主管的證供明顯重要。在這情況下,紀暫委審裁官實有理據作出對申索人不利的推論[3]。紀暫委審裁官沒考慮這點;
(i) 紀暫委審裁官依仗申索人的戶口日結單。但相關日結單亦存在錯誤—— 見覆核判決理由書第9-11段。更重要的是,第一被告人曾多次要求申索人向銀行查閱白色面單,但申索人沒有;
(j) 第一被告人說遺失了繳交一期攤分的黃色底單,這說法並非不合理,紀暫委審裁官也沒明言拒絕接納;
(k) 就第一被告人未付一期攤分,申索人有舉證責任;
(l) 基於以上考慮,本席裁定紀暫委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已成功舉證,該決定不合邏輯及有悖常理,整體上構成一法律錯誤。
4.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批准第一被告人的上訴,撤銷紀暫委審裁官作出第一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一期攤分(2,365元) 、行政費(350元)及訟費(234.6元)的裁決。
5. 第一申索人沒有訟費要求,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第一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申索人/答辯人:由禤氏律師行轉聘葉煦欣大律師代表
[1] [2022] HKCFI 2840。
[2] 2022年9月1日判決理由書第23段。
[3] 見如Teling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v John Ho & Others (CACV 10/2010,2010年10月22日,第7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