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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4/2022
[2022] HKCFI 28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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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
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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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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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
(上訴人) |
Wong Chan Ching(王陳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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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Fu Shuk Man(傅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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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2年9月13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2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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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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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為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為滿華樓A座2樓1室(「A/2-1」)的註冊業主。申索人稱兩位被告人沒繳交2019年維修地渠工程集資費第一期A/2-1須攤分的2,365港元(「一期攤分」),入禀追討。於聆訊後,紀順治暫委審裁官「紀暫委審裁官」)於2022年5月10日裁定申索人勝訴,再於2022年6月27日駁回被告人的覆核申請(「該決定」)。於2022年7月6日,第一被告人存檔表格9,就該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2. 案件的焦點是一個事實爭議:申索人稱根據其紀錄,A/2-1沒繳交一期攤分,被告人則堅稱他們有繳交,是申索人的紀錄有錯。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9(2)條,法庭只能基於法律問題或審裁處越權才可批出上訴許可。
4. 事實裁決一般不屬法律問題,但若出現下述情況,則可視為例外:
(一) 該裁定是基於一項不合邏輯或有悖常理的事實裁定或推論;
(二) 該裁定是沒有得到任何證據所支持;及
(三) 該裁定是出於法庭參閱了一些沒有關連的因素或沒有考慮一些有關連的因素。
(見第一媒介有限公司訴陳禮麟,HCSA76/2015,2017年6月15日,第11段)。
5. 申索人依仗的紀錄相互矛盾,銀行日結單紀錄A/2-1沒繳一期攤分,但張貼在大堂的紀錄(「大堂紀錄」)則顯示A/2-1已繳付相關費用。
6. 申索人並無傳召預備大堂紀錄的「黃主管」作供。
7. 第一被告人作供堅稱A/2-1已繳付一期攤分,但紀暫委審裁官沒就她作為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
8. 申索人在要求業主繳其攤分時,會向業主發出紅、白及黃一式三份的入數紙,業主到交通銀行繳款時會將白色面單交給銀行。
9. 第一被告人多次要求申索人向銀行查閱白色面單,但申索人沒有。紀暫委審裁官在覆核時援引陳啟生,梁鳳儀經營生紀工程公司v Yiu Chor Lin(HCSA 39/2017,2018年12月12日,第24段)認為申索人依仗銀行日結單成功證明A/2-1沒交一期攤分後,被告人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去提出無辜的解釋。
10. 但紀暫委審裁官沒考慮被告人是否有權向銀行提出要求查閱申索人的戶口事宜。
11. 考慮整體案情,特別是上述的問題後,本席認為本上訴涉及法律問題(即紀暫委審裁官就A/2-1沒繳一期攤分的裁斷是否非理性或有悖常理、是否有得到證據支持、及是否出於審裁處沒有考慮一些有關連的因素),並可作合理爭辯。
12. 本席就上述的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
13. 訟費保留。
第一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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