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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4/2023
[2024] HKDC 14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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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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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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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浚賢 KU Tsun-y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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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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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匡晉先生,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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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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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第二項交替性的企圖洗黑錢罪罪名成立。
2. 案情指,被告因他人的指示,到受害人的住所企圖收取$50,000元。有人曾經打電話給受害人,說受害人的女婿要$50,000元的保釋金。受害人在報警之後,最後警員在受害人居所附近的後樓梯拘捕被告。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有人向受害人電話行騙的作為,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是知悉有關保釋金的說法。
3. 控方在被告定罪後,以第455章第27條申請加刑,並且提供了3宗上訴庭的案例:CACC 32/2011特區 訴 吳建兵、CACC 21/2014特區 訴 岑華擴、CACC 141/2014特區 訴 林宗悅。
4. 控方亦呈上鄧總督察在2023年8月2日的口供,指出電話騙案的罪案案件以及金額由2018年至2022年大幅上升的情況。
5. 辯方基本上並沒有作出實質的求情,只是指出被告並沒有前科。被告只是被判企圖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因此辯方說這理應和實質上干犯洗黑錢罪有所分別。辯方亦反對加刑申請。辯方指出本案的案情並沒有證明被告知道電騙的加刑元素,故控方不能夠指被告必然知道黑錢的來源。因此,本案的案情和控方所提供的3宗上訴庭的案例有所分別。
判刑
6. 現年24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並沒有刑事紀錄。他被捕前是冷氣維修人員。
7.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因此理論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因素。辯方今天提交被告母親「支持信」,信中說她和兒子感情一直很好。母親認為被告為人單純、思想簡單、樂於助人。被告的僱主賞識被告。被告母親說被告絕對不會為$1,500元犯法。被告的母親相信兒子不知情。
8. 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CAAR 1/2024),該案的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洗黑錢罪。案情涉及電騙,匪徒叫該案的受害人交$35,000元給被告。在控方覆核刑期後,上訴庭將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改為3年,亦加刑三分一,改判32個月監禁。
9. 本案涉及$50,000元,而被告並沒有接觸受害人,而且這交替的控罪是企圖洗黑錢,而不是實質上洗黑錢。被告亦沒有得到那$50,000元。在法理上,企圖干犯某罪行的判刑和實質干犯那罪行可以是一樣。但一般而言,法庭就企圖干犯某罪行的判刑會較輕。
10.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案犯案手法亦不複雜,被告是被所謂熟人所利用。被告母親說兒子不會為區區$1,500元而犯案,只是不了解案情,亦不了解背後犯罪集團的惡行。
11. 就第二項定罪而言,本席考慮到案情,決定以2年半為起點。雖然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被告亦同意不少控方案情。本席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判刑減至27個月。
12. 就控方以第27條的加刑申請,本席認為控方所提供鄧總督察的口供只提及電騙的數字以及電騙的犯案金額,而不是洗黑錢的數字。本席認為本案有別控方所提供的3宗上訴庭的案例。本案的被告的定罪是企圖洗黑錢,而被告並沒有直接接觸受害人。反觀那3宗上訴庭的案例,那些上訴人都有親自接觸受害人。本席認為沒有證據指本案的被告得悉,或者可以推論被告得悉受害人被騙的情況。
13. 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本席並不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因此本席維持判被告入獄27個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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