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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282/2024
[2026] HKDC 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6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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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MAK PO NG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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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 被告人 |
CHEUNG YUNG 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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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11月17日 |
| 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29日 |
| 被告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1月1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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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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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5年8月22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就本席於2025年8月20日的判決([2025] HKDC 1369)(「該判案書」)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本申請」)。
2. 本案的程序歷史及基礎爭議已於該判案書第1至13段中概述,在此不贅。簡而言之,本席於該判案書中裁定原告人敗訴,因此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港幣60,000元。
3. 原告人於2025年11月7日以郵寄方式向法庭提交一份書面陳詞以解釋其理據。被告人亦於2025年11月13日存檔一份書面陳詞作回應。
4. 法庭原將本申請排期於2025年11月17日在本席席前聆訊,但原告人開庭前短時間內致電法庭,指她因病未能到庭。考慮到被告人律師已經到庭,本席先聽取被告人對本申請後續處理的陳詞,因而命令原告人三天內向法庭提交病假證明副本,並指示本席將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亦給予原告人21天以存檔對被告人陳詞的回應,並將2025年11月17日的訟費決定保留。原告人後續於2025年12月2日存檔了她日期為2025年11月29日的回應陳詞,以及兩張光碟。
5. 本席決定本申請前,已細心考慮了原告人及被告人所提交的所有書面陳詞、文件及光碟的內容。
原告人提出的理據
6. 原告人於2025年8月22日存檔一份非宗教式誓詞提出就本申請的理據,總結如下:
(1) 被告人侵犯她的私隱,盜取她電腦內的資料;
(2) 被告人開啓電腦的方法是違法的,而原告人不應該爲被告人的違法行爲支付訟費;及
(3) 百老滙分店包括被告人的三名售貨員於2024年9月9日盜取原告人的電子郵箱內的文件、訊息及照片等。
7. 原告人於其後的兩份書面陳詞及其光碟附件,亦提及一些與本案案情無關的事情,例如原告人與曾經治療她的牙醫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訴訟、原告人聲稱在家中遭受他人電擊因而受傷、及對CSL電訊商的投訴等。另外,原告人亦提出,因爲本席及聆案官均沒有相關電腦知識,所以本案應該交由刑事法庭作審訊。
法律原則
8.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中的訟費及附帶費用,均由區域法院酌情決定。區域法院並有全權決定該等訟費須由何人支付以及須支付訟費的範圍:《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3(1)條。
9. 法庭在行使其酌情權時,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區域法院規則》(《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
10. 《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亦訂明法庭除考慮訴訟結果外,也須考慮各種情況,當中包括:
(1) 《規則》的基本目標,其中的目標是要求與訟雙方應確保案件盡速處理:《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和第62號命令第5(1)(aa)條規則;
(2) 與訟一方有否作出任何可被接納的和解提議:《規則第62號命令第5(1)(g)條規則);
(3) 各方的行為舉措:《規則》第62號命令第5(1)(e)條),當中包括《規則》第62號命令第5(2)條下的因素:
「(a)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b)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c)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d)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分析
11. 原告人於本申請提出的理據,均屬本席於該判案書中已經處理的論點。本席已於該判案書中裁定原告人沒有任何勝訴機會,提告是屬於瑣碎無聊或無理纏繞。原告人就聆案官的決定上訴,而敗訴時由原告人承擔被告人於該判決中的訟費,本身並無不妥。
12. 本席亦留意到原告人在她的非宗教式誓詞及書面陳詞中,均有提出某些與本案案情無關的論點,例如她的健康狀況、她在其他案件的訴訟、以及對與本案無關人士的指控等。同樣地,本案以外所發生的情況亦不是法庭行使有關訟費的酌情權時,應該考慮的因素。
13. 至於原告人提出本案應該交至刑事法庭作審訊,本案是由原告人自行在區域法院展開民事訴訟。而本案各方是否牽涉任何刑事罪行並不是本席可以處理的事項。無論如何,原告人的申索被剔除是因爲原告人所提交的證據由始至終均明顯地並沒有任何勝訴機會。這與法庭有沒有相關電腦知識沒有關係。
14. 原告人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指稱被告人於該判決所牽涉的程序中有任何不合理的行為舉措,或提出任何不當或無理的論點或指控。
命令
15. 本席拒絕本申請,並下令2025年8月20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本申請的訟費
16. 本席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就本申請的訟費 (包括原定2025年11月17日的聆訊),簡易評定為$10,000。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曾韻儀,陳立德律師事務所的鄒彥欣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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