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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9288/2025
[2026] HKCFI 45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9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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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劉建華 (LAU KUEN WAH MICHAEL) |
債務人 |
| 單方面申請: |
吳澤源 (NG CHAK YUEN) |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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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8月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8月7日 |
判 案 書
1. 在土地審裁處LDPD
2025年第551宗,土地審裁處在2025年6月4日裁定劉建華欠業主吳澤源一所處所由2025年3月6日開始至交回處所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月$14,500計算。
2. 劉先生之後在2025年9月17日交回處所,因此所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共$92,878,另加訟費共$13,790,合共$106,668。這是一項判定債項,但劉先生未有支付。
3. 劉先生在2025年6月5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但申請在2025年7月7日被土地審裁處拒絕。
4. 劉先生之後在2025年7月18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上述7月7日的判決。上訴法庭視之為他針對上述6月4日的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
5. 在CAMP 134/2025 ([2026] HKCA 1165),上訴法庭於2026年7月10日頒發判案書,述明劉先生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撤銷了劉先生的申請。
6. 其實在2025年9月17日,吳先生的法律代表已經向劉先生送達了一份根據《破產條例》作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劉先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申請作廢。
7. 2025年12月3日,吳先生的法律代表把破產呈請書存檔。劉先生沒有提供任何反對誓詞。
8. 根據2026年4月13日存檔的債權證明書,劉先生未有支付上述判定債項,亦沒有提供任何抵押品。
9. 當天 (4月13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處理呈請聆訊。當時上訴法庭還未頒發判案書,鄺法官將呈請聆訊押後至今天
(8月7日)。
10. 至今劉先生都未有提供任何反對破產的理由。他在7月13日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15(4)
及15(7) 條給予法庭權力,命令縮短因上述申請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的時限。本庭早前已經去信劉先生,告訴他這可能性。但劉先生今天缺席,今早曾經有人致電法庭聲稱劉先生入了醫院,但沒有任何支持的證明。
11. 本庭考慮以上情況,尤其是上訴法庭的判決,與及劉先生從來沒有支付判定債項的任何部份,亦延至上訴法庭判決後才首次申請法律援助,認為劉先生明顯是拖延時間,浪費法庭資源及對方的訟費與時間,本案適合作出命令縮短暫停進行程序的時限。而基於劉先生沒有提出任何反對破產的理由,本庭現向他作出破產令。
呈請人: 李全德律師事務所葉思聰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 缺席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産管理署代表, 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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