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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2/2024
[2025] HKDC 13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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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高浚橋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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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3] 及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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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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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3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案情
控罪一及三
2. 80歲的林逸珊女士居住在黃大仙竹園北邨柏園樓3121室。2023年11月2日上午10時左右,林女士收到一名自稱是她孫兒的男子(訛稱孫兒)來電,表示急需9萬元保釋金。經商議後,林女士同意支付4萬元。訛稱孫兒表示他的朋友會來到林女士的住所收錢。另一男子致電林女士確認她的住址。上午10時30分左右,被告人來到林女士所住的單位,聲稱自己是林女士孫兒的朋友,接過林女士交給他的4萬元現金後離去。
3. 不久,訛稱孫兒再次致電林女士,要求多一筆錢用作保釋,並留下聯絡電話。林女士於下午從銀行提取了4萬元現金後,嘗試但未能電聯訛稱孫兒。其後,訛稱孫兒致電告知林女士他的朋友會到林女士的單位收錢。下午4時左右,被告人前來,向林女士收了4萬元後離去。
4. 翌日,林女士查詢孫兒狀況時,才發覺受騙。
控罪五
5. 86歲的陳秀香女士居住在深水埗元洲街置安閣12樓A室。2023年11月3日下午2時左右,一名自稱是陳女士兒子的朋友的男子(訛稱兒子朋友)致電陳女士,聲稱她的兒子急需保釋金。陳女士表示家中只得約6萬元現金。訛稱兒子朋友表示會安排朋友到陳女士的單位收錢。陳女士把住址告知訛稱兒子朋友後,按此人吩咐,去她所住樓層12樓的升降機大堂把現金交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
6. 訛稱兒子朋友之後致電陳女士要求多一筆錢,當陳女士表示家中再沒有現金時,叫她到銀行提取10萬元。陳女士因忘記帶身份證而未能在當日從銀行提款。按訛稱兒子朋友吩咐,她於翌日(11月4日)早上再到銀行提款。銀行職員因事態可疑而報警。警員與陳女士返回她的住所,並將一個道具包交給陳女士作交錢之用。
7. 11月4日,陳女士按訛稱兒子朋友來電指示,於中午12時16分前往住所樓下準備交錢給“華仔”,但沒有人與她接觸,她便返家。之後,陳女士應一名自稱是“華仔”的來電者要求,將自己的衣著告知對方,然後下樓。1時12分左右,被告人行近陳女士,自稱是她的兒子的朋友,前來收錢,並兩次把手提電話交給陳女士接聽。1時15分左右,被告人從陳女士手上接過道具包後,隨即被附近埋伏的警員截停及拘捕,並在警誡下說:“我喺Telegram識個男人,俾1%酬勞我,叫我今日嚟呢度揾個灰色衫褲阿婆收錢”。
8. 被告人在其後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
• 他經WhatsApp於2023年10月30日認識的一名男子(男子甲)向他介紹收錢的有酬工作,他表示有興趣。另一男子(男子乙)向他提供車馬費及一部流動電話。
• 他於11月2日上午9時30分應要求到港鐵旺角東站,在該處收了500元車馬費後,再按指示於10時30分左右在柏園樓3121室向一名老婦收取了4萬元,然後前往港鐵黃大仙站附近交出所收到的金錢。
• 同日下午4時左右,他按男子乙指示再到3121室向同一名老婦收取另一筆4萬元款項,其後在港鐵旺角東站附近將錢交出,於當晚獲取800元報酬。
• 兩天後的11月4日上午10時左右,他在港鐵旺角站從男子乙收取了500元車馬費後,於11時左右到達陳女士所住的置安閣,但因保安員阻攔而不能入內。其後他按指示折返置安閣外去找一名老婦向她收取10萬元。他見到該老婦後,將手提電話接通並將之遞給老婦接聽。他向警員表示,若然成功收錢,他會按進一步指示將錢交出。
被告人的背景
9. 被告人沒有定罪記錄。
10. 他於2003年5月在本港出生,現年22歲,2023年5月完成中六課程,之後曾在不同行業擔任散工,被捕時無業。被告人的父母於他3歲時離婚,母親之後再婚,被告人一直與身兼母職的父親同住。
求情
11. 代表被告人的楊明鳳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為所犯之事深感後悔,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承認罪責,並於最早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
12.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做錯了,感到後悔和自責,願意承擔責任。他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識薄弱,一時貪心而犯錯,他這樣做有違他一貫行事認真及負責的風格。他會痛改前非,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他的父母在信中表示兒子本性善良,犯案時才得20歲,未明辨後果,受不良分子慫恿下犯案,希望法庭給兒子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人中學班主任眼中的被告人心地善良,有同情心及同理心。一名區議員則表示被告人有與父親參與社區不同範疇的活動。
13. 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初犯者,他並非案中主謀,而是被其他共謀者僱用向受害人收取騙款。
14. 量刑方面,楊大律師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案指出,上訴法庭考慮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指出這類案件一般量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
15. 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辯方不會反對,唯希望法庭採納一個較低的加幅。
判刑考慮
16. 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最高可判監禁14年。
17. 本案涉及以電話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被告人參與向長者行騙的行為甚為可恥,這些年邁長者必然已無工作能力和收入,被騙去的金錢往往不能尋回,一如本案一樣,他們亦沒有能力去賺回失去的金錢,令他們所剩下的資產或積蓄無可逆轉地銳減。這些詐騙事件必然對長者受害人的經濟及心理造成一定的打擊。法庭必須對無良的犯案者判以阻嚇式刑罰。
18. 本席不接納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所說的“因為我未曾主動了解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而犯案。他犯案時已是20歲,剛完成中六課程不久,絕對能明辨是非對錯。他所涉的詐騙計劃並非複雜繁瑣以致令人難以理解,以他當時的年紀及教育程度,他必然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與其說他的“法律意識淡薄",不如說他的守法意識薄弱,因貪圖小利而罔顧一己行為對受害長者的影響。
19. 洪永俊案涉及沒有案底的內地人來港就電話騙案收款的串謀詐騙。上訴法庭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上訴法庭藉判案書最後一句表示:“希望本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有指引作用 "。
20. 上訴法庭較近期在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 [2024] HKCA 409案亦以4年監禁作為該案涉電話行騙之串謀詐騙控罪之量刑基準,及以三分之一加刑來反映罪行之猖獗。法庭在陳皓傑 案並不認為洪永俊案所採用的4年量刑基準只適用於外地來港作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並且說:
“洪永俊案清晰指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的嚴重性有過之而無不及,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者亦各司其職,依計劃行事。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4年。而在這類騙案中,雖然欺詐的金額未必很大,但可能已是受害人的大部分或畢生積蓄,本案控罪二的受害人就被騙徒要求把家中所有的錢全部拿給他。故此,梁耀輝案指出,街頭騙案或電話騙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1]
21. 本席看不到此案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以偏離上述的指引,於是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之量刑基準。
22. 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經這個扣減後,每項控罪之刑期下調至32個月。
23.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的資料,是一份日期是2025年7月14日、由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的鄭思為總督察有關涉案罪行之普遍程度及因其最近發生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所提供的口供/報告(報告)。
24. 報告顯示電話騙案由2018年的615宗每年遞增至2024年的9,204宗的最高峰。所涉的累計金錢損失的增幅亦甚為可觀,由2018年的60.95百萬港元增至2024年的2,911.04百萬港元的最高峰。2025年上半年的電話騙案共有3,317宗,累計損失金額是580.37百萬元。
25. 本案屬報告中被歸類為“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即是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或訛稱認識受害人,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應急,如謊稱被執法機構拘捕而急需保釋金。這類電話騙案亦是自2018年的262宗按年遞增至2023年的2,237宗的最高峰,累計損失金額同樣是由2018年的13.52百萬元按年遞增至2023年的188.68百萬元的最高峰。2025年上半年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共有880宗,累計損失金額是53.75百萬元。
26. 警方於2024年進行了多次大規模打擊電話騙案行動,該年成功偵破的電話騙案宗數因此大幅增加。
27. 考慮過整份報告的內容,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涉案罪行:(i) 是指明的罪行;(ii) 仍然十分普遍;及 (iii) 其最近而且重複發生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
28. 鑑於電話騙案及以“猜猜我是誰"犯案手法的案件宗數及所招致的損失均自前一兩年的顛峰有所回落,本席認為可以採納一個較洪永俊案及陳皓傑案為低的加刑幅度,並會以25%作為本案的加幅。每項控罪經認罪扣減後的32個月刑期因此而加刑致40個月。
29. 涉及兩名受害人的罪行的刑期理應可以分期執行,但考慮到被告人初犯以及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就本案控罪一、控罪三及控罪五一共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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