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松
藍有文
[2025] HKCA 295
CACV 270/2024, [2025] HKCA 295
原案件:[2024] HKCFI 1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7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在2025年1月27日作出判決([2025] HKCA 104),剔除申請人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2024年12月5日的命令提出的上訴。申請人在2025年1月2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5年2月6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就此呈交了書面陳詞,及一份標題爲《藍松非宗教式誓詞》的文件。
3.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的上訴理由,跟他在2024年12月11日提出的上訴理由大致相同。本庭早前已考慮過該等上訴理由,並在2025年1月27日的判案書述明,爲何本庭認爲申請人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且其上訴屬濫用司法程序及毫無成功機會。
5. 申請人在這申請,並沒有指出其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亦未能指出本庭2025年1月27日的判決,有任何錯誤或不公平之處。
6. 因此,本庭撤銷申請人在2025年1月27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由於各建議答辯人未有就這申請作出任何回應,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