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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70/2024, [2025] HKCA 104
原案件:[2024] HKCFI 1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7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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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藍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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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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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藍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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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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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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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雪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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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劍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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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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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在HCAL 990/2024,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在2024年7月8日拒絕了申請[1]。
2. 其後,申請人就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2024年12月5日剔除了上訴通知書。
3. 申請人在2024年12月11日向上訴法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潘法官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列出以下理由:
(1) 控告建議答辯人串謀詐騙,及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製造冤假錯案(2010)雲中法民二初字38號案;
(2) 製造打假官司(2018)粵民終1325號案;
(3) 建議答辯人串謀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展鵬,製造冤假錯案、打假官司DCCJ 3106/2011案;
(4) 藍有文於2015年2月2日以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名義作誓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故意製造HCB 6227/2014案,於2015年2月16日應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呈請頒下破產令;
(5) 建議答辯人串謀破產管理署受委託人,以HK$5000將申請人名下財產約三千萬元以上及遺囑執行權轉讓給藍雪芬。
申請人故此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就單一名法官作出裁定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因此,上訴法庭將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視作就潘法官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5. 申請人在下級法院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關乎DCCJ 3106/2011、HCMP 289/2013及HCB 6227/2014的命令或判決,破產管理署署長在2024年11月1日的信函,已表明涉及DCCJ 3106/2011及HCMP 289/2013的相關訴訟權利,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署長不同意申請人就HCAL 990/2024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人過往就HCB 6227/2014的破產命令提出的上訴,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已被駁回[2]。
6. 本庭曾作出指示,要求申請人呈交書面陳詞,述明爲何上訴法庭不應剔除其上訴。申請人在2025年1月7日的書面陳詞,重申他在各案件中的“冤情”,提及破產管理署明知是冤案,還故意非法扣押房產契約及凍結銀行賬戶,侵害申請人訴訟的合法權益,聲稱上訴人有當然權利針對破產令提出上訴;又指法官製造冤假錯案,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的規定,並指案件涉及法官枉法裁判、司法不公,造成申請人重大損失。
7. 與DCCJ 3106/2022及HCMP 289/2013相關的訴訟權利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署長並不同意申請人就HCAL 990/2024的命令提出上訴。雖然就HCB 6227/2014的破產令,申請人有當然權利上訴,但他要求就該破產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已被拒絕,申請人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就上述的相關命令或判決提出司法覆核,他的陳詞亦未能顯示潘法官剔除其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
8. 申請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且屬濫用司法程序及毫無成功機會,本庭因此剔除他就潘法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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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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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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