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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182/2017
[2021] HKFC 24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1418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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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
2021年11月16日 |
| 判決日期 : |
202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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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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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 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而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於2019年4月9日頒下的判案書[2019] HKFC 94,已經清楚交代了雙方的背景。簡單而言,雙方於1995年在內地結婚。雙方有三名家庭子女,分別為長女,幼女和兒子。長女及幼女已成年,兒子現年8歲。
4. 於2019年4月9日,張法官頒下暫准離婚令。
5.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於2020年12月24日經審訊後,將兒子的管養丶照顧、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獲得界定探視權。
6. 母親現年47歲。根據她於2020年5月13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她的工作是全職店務員,每月平均月入13,952.92元。
7. 父親現年49歲。根據他於2020年6月29日存檔的表格E,他以自僱身份從事鐵器技工的工作。父親亦是一間工程公司的東主。
8. 母親要求父親每月支付3,000元作為兒子的定期付款,及支付她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9. 父親表示自從法庭於2020年12月將兒子的管養丶照顧、管束權頒予母親後,他已經失去了拚搏的動力,無心工作。再者,於今年8月份他的腰部受傷,令他無法工作。
10. 父親解釋於今年他只工作了20天,因此無能力支付每月3,000元作為兒子的定期付款。父親亦拒絕支付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予母親。
母親的案情
11. 母親指自兒子出生後,家庭生活開支大增。儘管父親一直在地盤做燒焊技工,每月平均月入20,000元,但卻拒絕支付任何家用,寧願把錢用在賭博上。
12. 在得不到父親的經濟支持下,母親在兒子出生後,很快便回到工作崗位。不過由於母親要獨自承擔子女的生活費,逐漸入不敷支,唯有透支信用卡以應付生活開支,最終資不抵債,於2017年申請破產。高等法院於2017年7月18日頒布母親破產。
13. 於2017年2月,家中發生暴力事件,父親亦為此事被判守行為一年。由於暴力事件對兒子造成心理影響,母親按照社工的建議,轉為兼職店務員,增加陪伴兒子的時間。
14. 於2018年1月22日,張法官頒發臨時定期付款命令。父親須每月向母親支付2,600元作為兒子的臨時定期付款。
15. 不過,自2019年2月起,父親以母親不讓他探視兒子及母親理財不善為由,拒絕及停止支付臨時贍養費。母親表示儘管已向父親發出判決傳票要求執行臨時贍養費命令,但是父親仍然無動於衷。
16. 母親指除了在2019年復活節假期期間,拒絕了父親帶兒子回鄉掃墓的要求外,母親從來沒有再拒絕過父親的探視要求。母親認為父親不應該將探視權與支付兒子的定期付款一事混為一談。
17. 母親表示由於父親拒絕支付贍養費,令她再次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母親唯有再次轉做全職店務員,兒子則由兩名女兒協助照顧。
18. 母親出示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的銀行月結單副本,證明她並沒有多餘的積蓄。
19. 根據父親於2020年6月29日存檔的表格E,他從2019年開始獨自經營工程公司。母親認為,儘管父親聲稱每月平均收入為25,000元,但是母親相信父親的實際平均收入應該更高。
20. 根據父親提供香港賽馬會由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每月支出表可見,他每月平均可動用港幣數萬元在賭博上,因此父親的收入肯定比他聲稱的金額要高。
父親的案情
21. 父親表示他一直以家庭為重,也從來沒有停止過支付家庭開支及租金。於2014年12月,父親因為工傷而長期留在家中照顧家人,母親卻只顧上班工作,而父親在這段時間仍然負責家庭各項開支。
22. 父親承認有賭馬,但強調沒有忽略照顧家人。反而是母親只顧工作,將責任推到他身上。父親又指母親除了刷信用卡透支,還向財務公司借款達20多萬。父親認為家庭開支根本不需要這麼多錢,因此懷疑母親指稱的借款根本不是用作家庭用途。
23. 父親於誓詞中承認是因為母親拒絕讓兒子跟他回鄉掃墓及見面,他才開始停止給予兒子生活費。不過,他於審訊時表示,只要是兒子跟他在一起,即使經濟再困難,甚至要他去借錢,也在所不惜。
24. 父親表示於2019年成立工程公司,當時他以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接三、四判的鐵器工程。工程工作會交由夥計負責,他個人會到其他項目兼任工人,多賺點錢。
25. 父親解釋現在的他視力不好、腰部又受傷、亦需要定時到精神科覆診,大部份時間要靠服食止痛藥物,才可以維持日常生活。這些身心問題,令他無法維持以往的收入。
26. 至於賽馬會戶口每月有過萬元的紀錄,父親解釋是朋友用他的戶口作投注之用,因此投注金額並不能完全算在他的身上。
27. 審訊期間,父親多次表示子女只有在想要錢、買東西時才找他,平日卻鮮有慰問他,令他非常失望。
法律原則
28.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7條訂明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29. 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該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1) 以公平為目的: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 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歧視: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 色的歧視。
(3) 平均分割準則: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 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 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 該不依從這準則。然而,對婚姻的每一方在婚姻期間擔當 的角色給予平等地位不是必然,甚至不是通常表示雙方的 資產應該平均分割。
(4) 排除細緻的審查往事: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 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 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 (和法庭) 的資源,以及增加 敵意和阻礙和解。
30. 五個步驟如下: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 第五步:決定結果
本案的爭論點
31. 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母親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2) 父親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母親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32. 根據母親於2020年5月13日存檔的第三份表格E及2021年5月20日存檔的第六份誓章,除了有一條白K金鍊、少量存款和價值為86,380.43元的強積金外,母親並無資產。從母親提交的資薪單及僱主填報的報稅表可見,她底薪為每月10,600元,加上勤工獎、區域津貼、盈利達標佣金、超時補薪及店舖銷售目標津貼,平均月入為13,900元。本席接受母親的說法,她的收入為平均每月13,900元。
33. 在第六份誓章,母親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12,976元。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租金 |
1,599 |
| 公共設施雜費 |
700 |
| 食物開支 |
4,5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300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7,099 |
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 |
| 交通費 |
1,000 |
| 服裝/鞋費 |
300 |
| 其他:手提電話費 |
20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2,500 |
兒子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額外補習費 |
1,30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67 |
|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76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400 |
| 服裝費/鞋費 |
300 |
| 午餐及零用費 |
400 |
| 其他交通費 |
100 |
| 校服費 |
50 |
| 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
3,377 |
34. 對於母親的開支,本席接受她填報的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金額合理。至於兒子的開支,本席亦認為各項金額均合理,因此予以接受。
35. 簡言之,本席接受母親每月開支總額為12,976元。
父親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36. 根據父親於2020年6月29日存檔的Form E,除了有少額存款、全資擁有於2019年10月成立的工程公司、一輛電單車、一輛私家車、每月獲得2,055元的傷殘津貼外,父親並無其他資產。
37. 母親認為父親於2020年6月29日存檔的Form E表示每月的收入有25,000元,因此他是有能力支付每月3,000元作為兒子的生活費。
38. 在2020年6月29日的表格E中,父親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27,639元。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租金 |
2,239 |
| 公共設施雜費 |
1,000 |
| 食物開支 |
4,5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1,500 |
| 汽車開支 |
8,500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17,739 |
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1,500 |
| 服裝/鞋費 |
2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200 |
| 娛樂費/禮物 |
3,000 |
| 假期消費 |
5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30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5,700 |
兒子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娛樂費/禮物 |
3,0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 其他交通費 |
200
|
| 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
4,200 |
39. 本席認為,父親所填報的數額,大致來說,都是合理的,也予以接受。唯獨是兒子的開支部份,本席很難理解為何一名8歲的兒童,每月要花3,000元作為娛樂費或購買禮物的開支。
40. 父親表示跟兒子最近的一次見面是在審訊前的一週。父親花了約400至500元買玩具給兒子,再加上吃飯,用上接近1,000元。
41. 在審訊時,父親表示以現時的身心狀況,根本無法像以往一樣工作。父親指已經沒有再為他的工程公司再續公司的註冊。父親多番強調自從失去兒子的撫養權,已經無心再工作。
42. 父親在接受盤問時表示在審訊前的週末也有賭馬,不過金額不多。
43. 就父親指稱的腰傷及精神問題,本席於審訊結束前,指示父親向法庭呈交他的醫療資料或覆診資料,讓法庭評估他指稱的健康問題。從父親呈交的覆診便條可見,他於2022年2月份有精神科的覆診預約及於2022年9月有耳鼻喉專科的覆診預約。
44. 父親審訊時表示於2021年只工作了20天,日薪是2,000元。在盤問時,父親表示是有老闆找他的,只是他無心工作而已。由此可見,父親的工作能力是獲得僱主認可的。
45. 儘管父親需要定期到精神料覆診,不過席前並沒有證據顯示父親患上任何嚴重疾病以致他無法正常工作。父親現年才49歲,本席認為即使父親指稱已經沒有工作或無心工作,但實際上他仍然具備工作能力。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46. 在盤問過程中,父親承認跟兒子見面時會花費數百元至1,000元。父親在Form E亦報稱每月花3,000元作為兒子的娛樂費或購買禮物的開支。
47. 作整體考慮後,父親的工作賺錢能力比母親高,他應該分擔較大部份兒子的生活費。他不能以母親享有兒子的管養丶照顧、管束權,或指稱母親曾拒絕他跟兒子見面為由,拒絕支付兒子的生活費,而將兒子的生活費轉為兒子的娛樂費或購買禮物的開支。
48. 養育兒子的責任是雙方的法律責任,兒子究竟是與誰同住、誰享有管養丶照顧和管束權,或是否因為曾經被拒絕探視,跟支付及分擔子女生活費的責任,並無關係。
1元象徵式贍養費
49. 對於母親要求父親支付她1元象徵式贍養費,本席考慮到雙方婚姻期不短,母親的謀生能力較父親低,亦沒有其他經濟給養,只要求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實屬合理。
總結
50. 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現頒令如下:
(1) 父親須向母親支付每月3,000元,作為兒子的定期付款,首期在2021年12月1日支付,其後在每月第1日支付,直至兒子年滿十八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上述款項直接存入母親指定的匯豐銀行戶口;
(2) 父親須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母親支付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於婚姻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直到呈請人再婚之日,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訟費
51. 母親是勝訴的一方,應獲判訟費。本席頒令父親須支付母親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則由聆案官評定。
52. 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53. 母親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54. 本席根據該條例第18條頒布有關兒童安排的聲明。
呈請人(妻子):由趙凱珊律師行的王倩盈律師代表
答辯人(丈夫):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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