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DUY BACH
[2022] HKCA 1235
CACV 365/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36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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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於2022年4月28日作出判決 ([2022] HKCA 574),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就本庭的判決於2022年5月1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1],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2.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其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其上訴的決定,以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2],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本庭在此不再重複。
3. 申請人並沒有遵從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書面指示,呈交任何書面陳詞。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本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舉行聆訊。
分析及裁決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申請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只是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但他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其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撤銷申請人於2022年5月1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1] 申請人於其非宗教式誓詞中聲稱,因疫情關係,他收到法庭寄出的信已遲,拆開來看才知道是判決信,因而提出逾期上訴。由於本上訴許可申請是於限期內提出,因而不屬逾期申請。
[2] 參見 [2021] HKCFI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