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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2607/2026
[2026] HKDC 10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6年2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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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屈桂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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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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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張耀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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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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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入人 |
CREDIT ONE FINANC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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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財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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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6月12日 |
| 判決日期: |
202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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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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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前言
1. 2026年6月9日,申請人(「保信」)發出2張傳票,尋求授予命令如下(「申請」):
(1) 批准申請人介入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interested party) 身份加入本法律程序;
(2) 於本案所有「介入人」及/或「擬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intended interested party)」以「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代替;
(3) 剔除原告人於2026年4月29日發出之原訴傳票(「原訴傳票」);及
(4) 撤銷本訴訟。
2. 原告人(「屈女士」)於原訴傳票陳述,香港馬鞍山錦泰苑錦培閣5樓5室(「物業」)雖登記於被告人(「張先生」)名下,惟以信託形式代其持有,因此其屬物業唯一實益擁有人。
B. 加入申請
3. 《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15號命令第6(2)條規則訂明:
“(i) 任何本應已被加入該宗訟案或事宜而成為一方的人,或任何有必要到區域法院席前以確保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的所有有爭議的事宜可有效地和完全地予以裁定和判定的人;或
(ii) 任何與該宗訟案或事宜的任何一方之間可能存有任何問題或爭論點的人,而該問題或爭論點是由該宗訟案或事宜中所申索的任何濟助或補救所引致、或是與之有關或相關連的,且區域法院認為就該問題或爭論點而就該人與該一方之間以及就該宗訟案或事宜的各方之間一併作裁定,是公正及適宜的。”
4. 按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6》」)§§15/6/7-15/6/8:
(1) 為使非訴訟各方的人有權介入該訴訟並加入為一方,該規則規定擬介入人須擁有與該訴訟標的具有直接關係或聯繫的某種權益。
(2) 根據本規則,非身為訴訟各方的人不論是經被告人提出申請,抑或是由該人自行介入,均可違背原告人的意願而獲加入為被告人;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庭亦可依職權自行將該人加入。
5. 2026年6月9日,申請人存檔《李庭鋒的第一份誓章》,宣誓作證於區域法院雜項案件(“DCMP2540/2021”)一案,保信作為原告人,張先生及屈女士分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區域法院已裁定屈女士未有就物業擁有任何基於法律構定或歸復信託之業權:見Credit One Finance Limited 訴 Cheung Yiu Cho 及屈桂珍 [2026] HKDC 449 §§8, 17, 36, 41, 49-50。
6. 根據上述原則,及周大律師的陳詞,批准申請人以第二被告身份加入本法律程序。
C. 剔除申請
7. 《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 條規則訂明:
「(1) 區域法院可主動或應申請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基於以下理由,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 —— […]
(d)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狀書、註明或東西是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或命令據此登錄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
(3) 本條規則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適用於原訴傳票及呈請書,猶如該傳票或呈請書(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狀書一樣。」
8. 莊裕安訴香港終審庭HCA244/2017 (未經彙報,2014年4月8日)一案,司法常務官龍劍雲認為 (§5):
「在法庭還未作出決定以前,法庭應該給予原告機會解釋爲何法庭不應剔除其申請。」
9.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6》§§18/19/10記述已判事項 (res judicata) 原則如下:就已在先前的程序中獲裁斷、或本可在先前的程序中獲裁斷的事項提出訴訟,可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10. 聆訊時,屈女士反對申請,理由是DCMP2540/2021未有對本案事宜作出裁斷。張先生認為申請無理,並作出反對。 經短暫押後,法庭批准屈女士作補充陳詞之要求,其表示已就DCMP2540/2021判決作出上訴許可申請,而於本案已提交新證據證明其有能力就物業供款。
11. 明顯地,屈女士於本案原訴傳票所提之申索已於DCMP2540/2021被裁定敗訴,開展本案屬濫用司法程序。
D. 總結
12. 綜上,作出命令如下:
(1) 批准申請人第二被告身份加入本法律程序;
(2) 剔除原訴傳票;
(3) 撤銷本訴訟;
(4) 屈女士及張先生須支付保信本案訟費(包括本申請),並發出大律師證明書。
13. 就本案訟費,保信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並呈交《訟費陳述書》。就《訟費陳述書》及法庭初步觀察$60,000之訟費評估,屈女士及張先生表示反對。考慮陳詞後,評估訟費為$50,000。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介入人:由歐陽盧鍾律師行延聘周衍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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