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謝
[2022] HKFC 109
FCMC 3435/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3435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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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1. 於2022年2月21日,呈請人(“男方”)提出申請就本席於2022年1月24日頒下的判決書中的三項命令作出上訴許可申請。
2. 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3. 簡單來說,男方的上訴理據是指本席沒有顧及客觀的證據,疏忽了他在婚姻期間的家庭貢獻及偏離平均分配財產的原則。
4. 就着一百萬元前婚姻居所的作價及三張借據的爭議,本席已在判決書中的第32、34至37段全面及詳細考慮有關的證據,包括雙方在庭上的口頭證供及文件記錄,特別是雙方在鄧黃張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一份「已在外自行交收」的信函,而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在此不再贅述。
5. 至於男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本席在判決書中的第31段接納購買前婚姻居所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從出售仁賢大廈單位的款項及其後,由雙方的共同儲蓄支付按揭供款,但由2011年3月之後,則由女方全數支付所有按揭的餘額,經分析後作出事實的裁決。此外,在判決書中的第45段就有關男方出糧卡爭議亦作出分析和考慮,並裁定他由2011年7月分居之後沒有對家庭作出貢獻。
6. 就前婚姻居所的轉讓爭議,本席已在判決書中的第63段作出討論和分析,最終認為應給予該協議很大的比重,是很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財產。
總結
7. 終審法院在LKW v DD 判案書第69段如下︰-
“69. 這個第四原則的要素反映在英格蘭上訴法庭法官Thorpe在Parra v Parra案75裡下述的發人深省的評論: “…處理附屬濟助案件須特別大刀濶斧地作出判斷,無須審查細枝末節,也同樣無須就有爭抝的小事作出裁定。民事訴訟程序裡,法官的責任是要就和案件的結果有關,及有爭抝的所有爭論點作出裁定。附屬濟助訴訟裡,法官的責任有很大的不同。附屬濟助訴訟裡,法官的角色是類查訊式的,須審查他認為對結果有關聯的事情,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出這些事情他也要審查。另一方面,縱使雙方同意某個結論,法官也不是一定要採納這個結論。不過,這個獨立性有相應的責任,就是須要避免過分深入。如果把判案比喻為繪畫,法官須要用粗大的畫筆在畫布上繪畫,而不是用幼細的貂毫筆。這一類別訴訟的判決在結構上要簡單和容易使人明白。”
“69. 這個第四原則的要素反映在英格蘭上訴法庭法官Thorpe在Parra v Parra案75裡下述的發人深省的評論:
“…處理附屬濟助案件須特別大刀濶斧地作出判斷,無須審查細枝末節,也同樣無須就有爭抝的小事作出裁定。民事訴訟程序裡,法官的責任是要就和案件的結果有關,及有爭抝的所有爭論點作出裁定。附屬濟助訴訟裡,法官的責任有很大的不同。附屬濟助訴訟裡,法官的角色是類查訊式的,須審查他認為對結果有關聯的事情,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出這些事情他也要審查。另一方面,縱使雙方同意某個結論,法官也不是一定要採納這個結論。不過,這個獨立性有相應的責任,就是須要避免過分深入。如果把判案比喻為繪畫,法官須要用粗大的畫筆在畫布上繪畫,而不是用幼細的貂毫筆。這一類別訴訟的判決在結構上要簡單和容易使人明白。”
8. 總括來說,基於呈請人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呈請人2022年2月21日的傳票。
9. 就訟費問題,本席裁決呈請人須即時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答辯人呈交訟費陳述書,經簡易程序評估,金額為$43,000。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曾陳胡律師行轉聘鍾穎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