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C 135/2024, [2025] HKCA 562
原案件:[2024] HKDC 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13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
| 聆訊日期: |
2025年6月11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6月11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5年6月13日 |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2024年6月17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監禁50 個月。申請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本庭於2025年6月11日聆訊後,接納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撤銷50 個月的判刑,改判40 個月刑期。以下是判案理由。
承認案情
3. 本案是一宗電話詐騙案。2023年3月8日晚上,陳女士接到自稱是其女婿的來電,並被告知其電話號碼已改為「號碼 1」。翌日早上09:50 時,陳女士收到從「號碼 1」的來電聲稱被警方拘捕,要交保釋金,朋友會幫忙收錢。10:08 時,陳女士收到「號碼2」來電表示是其女婿的朋友,相約在案發地點見面 (「地點」)。10:38 時,陳女士在「地點」交了 $150,000給申請人。
4. 11:36 時,陳女士再收到「號碼 1」來電,對方要求她為其朋友提供保釋金,陳女士再在12:00 時在「地點」交 $100,000給申請人。13:12 時,陳女士再次收到「號碼 1」來電,對方再要求她為朋友提供保釋金。16:20 時,陳女士在「地點」附近(另一座)交$250,000給申請人。陳女士其後發現被騙,於是報警。
5. 2023年3月10日早上10:40 時,「號碼 1」再致電陳女士要求金錢。12:59 時,陳女士收到「號碼3」的來電指示她到「地點」交收,在警方監控下,陳女士帶同裝有白紙的公文袋到「地點」交予申請人後,申請人即場被捕。
原審判刑
6. 原審法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洪永俊 [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楊家誠 [2] 的指引,採納4 年(4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 個月,再因其初犯酌情減刑2 個月至30 個月。
7. 就加刑申請,原審法官信納鄧總督察的證供,裁定「猜猜我是誰」案件自2022 年開始有明顯的飆升,變得更加猖獗,加刑20 個月(加幅為三分之二),最終刑期為50 個月。
上訴理據及陳詞
8. 申請人由李祖詒大律師及鄭煦喬大律師代表。申請方對4 年的量刑基準、加刑前30 個月的刑期及加刑的決定均無異議。李大律師引用岑華擴 案指,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加刑50%屬嚴苛,「事實上過往並沒有案例支持原審法官加刑50%的處理方法」[3]。又引用梁耀輝 案指,「有案例指出在有關指名罪行並非有突然飆升的趨勢,及在沒有預警下,法庭不應將加刑幅度增至50%」[4]。李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在本案加刑20 個月,即三分之二幅度,明顯高於同類案件[5]。原審法官僅簡述騙案猖獗,卻未具體解釋為何加刑比例顯著高於慣常的三分之一加幅。申請方認為三分之一加刑已足以阻嚇,請求上訴庭沿用過往三分之一比例,予以較低加刑幅度。
答辯人的回應
9. 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巢景峯指,根據警方數據,電話騙案自2022 年起大幅上升,2023 年損失金額高達11 億港元[6]。與林宗悅 案第8 段引述的數據比較,電話騙案由2013 年2,000 宗增至2023 年超過3,200 宗,升幅顯著,原審法官根據席前的不受爭議客觀數據,認為「猜猜我是誰」騙案明顯「飆升」,變得更加「猖獗」,而作出有關的加刑幅度[7]。
10. 這些數據可顯示的,也就是洪永俊 案所指,此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答辯人倚賴楊家誠 案,指50%加幅是有例可援的。
11. 答辯人續指,本案案情涉及橫跨3 天的欺詐,期間申請人三次成功從陳女士手中收取高達50 萬元的騙款,案情遠較單一事件嚴重。原審法官未有調高4 年量刑起點,反而因申請人初犯酌情再減2 個月,已屬寬大處理。本案最終50 個月刑期,與其他涉及多次串謀詐騙的電話騙案比較,亦屬合理範圍(48-60 個月[8])。答辯人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申請應予駁回。
討論
12. 本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沒有詳細列出,他明顯是因應鄧啟榮總督察的證供,認為「猜猜我是誰」這類案件「突然飆升」,變得猖獗,而調高加刑幅度的。[9]
13. 鄧總督察引述相關統計數字顯示電話騙案的上升趨勢:
「20. 電話騙案資料數據庫的統計數字顯示,在2023 年全年共有2,846 名蒙受金錢損失的電話騙案受害人,當中包括925 名男性和1,921 名女 性。大約86.3%的受害人屬於香港居民。社區內最容易受騙的群組為家庭主婦 (35.8%) 和學生 (14.5%),而大約58.5%的受害人屬60 歲或以上人士。
…
22. 根據警方紀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宗數由2021 年的497 宗急升至2022 年的1,540 宗。警方在2023 年一共接獲2,237 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當中有1,920 名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
23. 2018年至2020年期間只有數宗「猜猜我是誰」面交繳款電話騙案,分別為2018 年的2 宗、2019 年的3 宗,以及2020 年的3 宗,宗數其後逐漸增加至2021 年的114 宗、2022 年的747 宗,以及2023 年的1,130 宗。這個趨勢與2023 年錄得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上升數字一致。」[10]
14. 根據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 條,控方可向法庭(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提供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的資料,而法庭在顧及有關事項後並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可把刑期幅度往上調整: 第27(11) 條。
15. HKSAR v Wong Fung-ming & Anor [11]案的申請人在1999 年5 月至7 月期間犯案,區域法院法官在2001 年10 月判刑時以一總督察的供詞顯示有關的特定罪行在1997至1999 年間,有持續上升趨勢,認為有加刑的必要。然而,同一總督察於其後另一法官席前審理的案件中澄清,有關控罪的犯案數字其實自1999 年起已下調。在上訴聆訊中,答辯人不堅持要求加刑。上訴法庭在判詞中闡明,法庭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是針對被告宣判刑罰而非其犯案時間。[12]
16. 申請方倚賴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 [13]案。該案案發日期為2022 年11 月9 日,原審判刑日期為2023 年12 月19 日。原審法官就着電話騙案的猖獗性,加刑三分之一,為本庭認同(上訴的判案日期為2024 年4 月12 日;判案理由書日期:2024 年4 月30 日)。從本庭的判案理由書可見,原審法官席前的數據也只是截於2022 年。
17. 在本案,申請人在2023 年3 月干犯控罪,判刑日期為2024 年6 月17 日。鄧總督察2024 年5 月8 日的口供只顯示截至2023 年的數據。究竟在判刑日當時有關的「猜猜我是誰」罪行的犯案率是否持續上升,實無從得知,原審法官亦沒有就此作出查問。事實上,從鄧總督察口供的列表可見,從2018至2023 年止,電話騙案數字除了在2019至2020 年有所飆升外,其他年度也只是持續上升(2020 至2021 年則下跌)。故此,絶大部份的判刑加幅幅度都以三分之一為準則。當然,本庭明白警方的數據一般以一年作基準,但鑑於Wong Fung-ming 案,本庭認為假若控方以此類案件罪行的「普遍程度」作為申請加刑的基礎,警方實有必要提供最貼近判刑日期的數據,讓法庭考慮罪行是否飆升,以決定是否需要加刑或加刑的幅度。
18. 另外,從謄本可見,控方基於有關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和性質嚴重」而申請加刑[14]。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表示對控方在庭上讀出鄧總督察的口供內容沒有爭議[15]。然而,原審法官在判刑前並沒有作出預警,沒有給予辯方就加刑幅度作出任何陳詞的機會,便自行大幅加刑三分之二,做法不穩妥。本庭亦無法從其判刑理由中得知,加幅至三分之二的理據。
19.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原則有錯,判刑明顯過重。本庭推翻三分之二的加幅,沿用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予以加幅三分之一,改判40 個月的刑期。
20. 本庭提醒下級法院,在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的案件中,考慮是否需要加刑及加刑幅度時,需要獲得最貼近判刑日的統計數據;並須在考慮大幅度加刑前給予辯方陳詞的機會。
21. 順帶一提,案件的嚴重性應反映在把量刑基準往上調,而非在加刑幅度上。上訴法庭亦多次指出,除非被告人有正面良好記錄 (positive good character),法庭可以考慮額外扣減外,單是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一點已經納入在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之內:見SJ v Ko Wai Kit [16],SJ v Tso Tsz-kin [17]。以本案屢犯的嚴重性,就算把4 年的量刑起點調高半年,也屬無可厚非。雖然如此,本庭不採納答辯人建議沿用上訴法庭在楊家誠 案的邏輯。在該案,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偏低,但即使以適合的量刑基準加刑三分之一,刑期仍較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加刑50%為低而維持原判。該案情況特別,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電騙案加刑幅度開創提升加刑幅度至50%的先例,要注意的是該案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加刑上調的百分比,是以量刑基準為基數。而本案的加刑幅度是以認罪後的三分之一、及額外的兩個月扣減後作基數。無論如何,即使本庭以較高的刑期作量刑基準並不給予額外兩個月的量刑扣減作基數,原審法官的最後50 個月的刑期仍然是等同一個接近40%的加刑。如上所述,本案缺乏貼近判刑日的數據,未足以令法庭認為需給予高於三分之一的加幅。
| (潘敏琦)
|
(彭寶琴)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轉聘李祖詒大律師及鄭煦喬大律師代表
[1] [2011] 2 HKLRD 167
[2] [2011] 3 HKLRD 602
[3] 岑華擴 案第23 段
[4] 梁耀輝 案第55 段
[5] 洪永俊案;楊家誠 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 ;(CACC 100/2014, 2016 年11 月1 日, 未經彙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2024] HKCA 409。
[6] 上訴卷宗第33頁, 圖表數據顯示,電話騙案宗數,由2022的2,831 宗升至2023 年的3,213 宗(升幅為13%);及累計金錢損失,由2022的1,076.45 百萬升至2023 年的1,102.8 百萬 (升幅為2.4%)。
[7] 上訴卷宗第12頁P-R
[8] 答辯人書面陳詞第20段及第35段
[9] 上訴卷宗第12頁P-S
[10] 上訴卷宗第33-35頁
[11] CACC 515/2001,2002年12月5日,未經彙編
[12] [36] ,[39] ,[48]
[13] [2024] HKCA 409
[14] 上訴卷宗第17頁R-S
[15] 上訴卷宗第21頁C
[16] [2001] 3 HKLRD 751
[17] [2004] 2 HKC 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