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祥
[2023] HKCA 682
CACV 62/2022, [2023] HKCA 682
原案件:[2022] HKCFI 3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62號
(原高等法院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21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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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2023年3月10日頒發判案書[1],駁回上訴人鄧錦祥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2022年1月21日裁決的上訴。梁法官拒絕鄧先生要求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由債權人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Source View」) 發出,所涉$68,000債項是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2021年9月29日在HCA 1611/2019判定的訟費。相關的訴訟背景已在本庭判案書第2至8段詳述,毋需重覆。
2. 2023年4月4日,鄧先生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3月10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
3.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4月13日作出指示,鄧先生和Source View 可在指定時間內,就此申請提交書面陳詞。鄧先生在4月18日提交陳詞,Source View 則沒有回應。經審閱有關文件及鄧先生的陳詞,本庭認為這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口頭聆訊。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訂明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鄧先生都沒有提出過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也沒有申述任何理由,以支持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他只是重覆一些被裁定毫無成功機會的論點,及提出一些已被本庭拒絕提交的額外證據,他並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繞過徐法官判定的訟費命令。
6. 鄧先生的申請明顯不符合第 22(1)(b)條的規定。本庭拒絕給予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撤銷2023年4月4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7. 由於Source View沒有回應,本庭就這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答辯人): 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代表
[1] [2023] HKCA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