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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569/2021
[2022] HKCFI 17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1年第1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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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書面處理)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2年4月4、25及2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判決書
引言
1. 於2021年12月22日,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1) 撤銷原告人於2021年11月1日提出的傳票,其中要求法庭登錄判決;
(2) 撤銷原告人於2021年12月8日提出的傳票;及
(3) 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所有針對被告人的申索。
2. 法庭同時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就以上申請及本訴訟所招致的訟費。訟費的金額以簡易評定程序書面處理。參照[2021] HKCFI 3881的判決書第29至30段。
3. 於2022年2月11日,法庭將訟費評定為$38,000。
4. 於2022年2月21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5. 於2022年3月7日,法庭向原告人作出提問,要求他確認,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是針對以下哪項命令而提出的:
(1) 2021年12月22日的命令;
(2) 2021年2月11日評定訟費為$38,000的命令;或
(3) 以上兩項命令?
6. 於2022年3月11日,原告人書面回覆法庭,確定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只針對上段的第(2)項,不涉及第(1)及(3)項。
7. 於2022年3月25日,法庭指示雙方,就上訴許可申請呈交書面陳詞。
8. 經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根據上訴庭於Tsang Wing Kwai v Tsang Wing Fai [2018] 5 HKLRD 350,[2018] HKCA 759第24段中作出的指引,法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無需進行口頭聆訊。
9. 下文將採納判決書中採用的釋義及段落編號。
10. 原告人於支持誓詞中,列舉了他的擬上訴理據:
「… 理據1.我原告人現在就請被告人警務處長拿出佢在CAMP 37/2020案的絶對押記令出來作証。及理據2. 我原告人再請被告人拿出佢在本案HCA 1569/2021的抗辯書出來作証。如果被告人拿唔出這2個証物出來作証,這就証明被告人絶對不能得到訟費。相反,被告人就必須要賠償我原告人損失。及支付我原告人訟費,才是道理。」
11. 於書面陳詞中,原告人多次重複以下論點。被告人於送達認收書中,表示對本案會提出爭議,但卻沒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必然敗訴,並且須賠償原告人的損失。所以,被告人絶對不可能得到訟費。
法律原則
12. 《高等法院條例》第14(1)及(3)(e)條列明:
「(1) 除第(3)款及第14AA條另有規定外,向上訴法庭提出來自原訟法庭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每項判決或命令的上訴,乃屬當然權利。…
(3) 不得提出來自以下各項的上訴 ——
…
(e) 未經有關法院或審裁處或上訴法庭許可)原訟法庭或任何其他法院或審裁處作出的一項經各方同意或只是關於訟費的命令,而法律已將訟費事宜交由該法院或審裁處酌情決定」
13. 由於原告人確認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只針對法庭就訟費金額作出的評定,因此,以上第14(3)(e)條適用於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他應先獲得原訟法庭的許可,才可進行上訴。
14.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15. 就第14AA(4)條的理解,相關的原則確立已久。
(1) 上訴許可不應該輕易批出(leave to appeal is not lightly granted)。
(2) 「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必須擁有一個合理的(reasonable)成功機會,而非僅僅屬於遐想(fanciful),但又無須達到極大機會(probable)的程度。
(3) 申請人無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不單有可爭辯(arguable)的餘地,而且具有勝算的條件,而因此需要審理(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
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第59/2A/4段。
討論
16. 原告人的兩項擬上訴理據可一併討論。
17. 雖然原告人較早前已明確地向法庭表示,他的上訴只涉及訟費金額的評定,但是他的兩項理據,以及其他所有陳詞,均沒有針對已評定的數額,作出任何質疑或提出任何看法。因此,原告人就金額的評定擬提出的上訴,必定沒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18. 無論如何,若原告人實則上擬就法庭頒發的訟費命令本身提出上訴,即針對法庭頒令他須支付被告人在三項申請中及本訴訟中所招致的訟費,同樣地,他的上訴理據均無任何合理得直的機會。
19. 於本申請中,原告人只是重複他於早前聆訊中的論點。這些論點已於判決書中的第1、6及19段中列出,法庭並於第18及20段判定為不成立。此外,於第25至28段中,法庭已解釋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原因。
20. 原告人整體上敗訴。一般而言,訟費跟隨訴訟結果。法庭因而判令他須支付訟費。在這方面上,原告人未有就法庭的決定,指出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結論
21. 總括而言,原告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構成任何有合理得直機會的上訴理據或其他有關理由。
22. 因此,法庭撤銷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23. 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現簡易評定為$12,5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作出書面陳詞
被告人: 由律政司沈君陽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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