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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2016
[2018] HKCA 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5號
(原憲法及行政訴訟2015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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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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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鄧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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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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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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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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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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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7年12月19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8年1月2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1月22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鄧淑珍女士在2017年12月8日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2017年11月17日的判案(「上述判案」)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背景
2. 鄧女士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2015年11月17日有關司法覆核申請的判決,在2017年11月8日在本庭前提出上訴,當時鄧女士沒有律師代表。
3. 在2017年11月17日的判案書,本庭已詳細說明本庭駁回上訴的理據,這裡不會重複。需要注意的,是本庭在討論上訴的是非曲直時,無需援引任何案例。
本申請
4. 現鄧女士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她列出了一些理由,並提供了書面陳詞。
5. 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即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本庭已考慮了鄧女士所列出的理由,與及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詞。
7. 本庭認為她的申請不符合上述的法定要求。「上述判案」純屬2014年8月期間,在長洲巿場,單一個案中,所發生的事情。這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8. 至於有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鄧女士不滿的事項 (例如,本庭撤銷她申請法援而引致聆訊的擱置,及她不獲准許引入新證據),本庭已在判案書中,把理據解釋清楚。另外,鄧女士說,上訴聆訊時,對方沒有提供案例的中文翻譯,所以她遭到不公。但從本庭的判案書可見,本庭的裁決並沒有取決於任何案例。
9. 基於以上理由,鄧女士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所以本庭不批准許可。
命令
10. 本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並命令她需支付答辯人反對申請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估為$18,946。
| (林文瀚) |
(袁家寧) |
(關淑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曹喬茵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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