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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2/2019
[2020] HKDC 10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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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馮灝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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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珩大律師,由施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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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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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被告人黃達旭先生被控以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他被判有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他可被判處7年的監禁,取消駕駛執照最少2年,以及要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過程。
起始點
2. 代表黃先生的林靜珩大律師向本席提交了一系列案例,顯示本席可以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1) 特別行政區 訴 湯紹欣Tommy(DCCC 18/2017);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偉強(DCCC 296/2016);
(3) HKSAR v Chan Kin Wing(DCCC 984/2014);
(4) HKSAR v Wong Pak Lam(DCCC 1088/2012);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少貴(Lee Siu-kwai)[2019] HKDC 1460);
(6)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CAAR 1/2015);
(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育強(HCMA 1055/2001)。
3. 她亦對控方所依賴的案例R v Cooksley and others [2003] 3 All ER 4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以及HKSAR v Lee Yau Wing(李有榮)(CACC 282/2012),以及一般法律原則沒有爭議。
4. 首先,本席留意到,在林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除吳育強一案外,其他的被告人均是承認控罪的;其次,控辯雙方均沒有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朱詠妍)(CAAR 5/2018)[2019] HKCA 1459一案,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HKCU 1051一案。
5. 在朱詠妍一案,被告承認了一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她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4年,及需要修習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經上訴後,上訴法院認為這一類型的案件,18個月的監禁是適當的。在考慮過大量的本地及其他國家的案例後,上訴法院就此類型的案件的判刑,定下了以下原則:—
首先,要考慮被告人的刑責(culpability),當中包括: —
(1) 客觀上的危險程度;以及
(2) 道德上的罪責(moral culpability)。
其次,要考慮對事主造成的傷害,包括一系列的加刑因素。
其三,一般而言,被告應被判處即時監禁,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應該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第四,法院要考慮求情及減刑因素;
第五,法庭要考慮其他刑罰,例如停牌令等。
(見第77至第83段。)
6. 在朱詠妍一案中,被告人駕駛時衝燈,撞傷了三名途人,其中一名事主身受重傷,患上失語症,半邊身癱瘓,行動困難,及智力受損,需要人照顧他的起居飲食,上訴法院認為判刑起始點應為18個月。
7.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一案中,被告人同樣衝燈而撞傷了兩名途人,其中一名右足踝脫臼,留醫7天;另外一名頸背腫痛,留醫了3天,上訴法院認為適當的判刑是6個月的監禁。
8. 本席認為本案中,犯案情況和上述兩個案例類似,上述兩個案例的被告人均非故意衝燈,只是沒有留意當時交通燈為紅色,也沒有超速、醉酒等加刑因素;本案中,黃先生未有留意前方打著壞車警告燈的的士,因而撞上去,產生意外。然而本案中,雖然沒有證據顯示黃先生超速,但撞擊力之巨大,令到拉上手掣的的士被撞到有約180度的轉向;偏離原先左一線,橫跨在左二及左三線上;的士的尾部及黃先生的車頭均嚴重損毁;事主傷勢嚴重,在事發後約3年,目前仍然昏迷。本席認為24個月的監禁是適當的起始點。
背景/求情
9. 黃先生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根據他的背景報告及林大律師的陳詞,黃先生品格良好,需要照顧3歲及6歲的女兒以及自己的母親,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已經受到關押,嚐過鐵窗滋味,以及因一時不慎而犯案。
加刑/減刑
10. 黃先生選擇不認罪,因而失卻唯一的求情因素,其他的減刑因素在朱詠妍一案中亦已經處理了。
停牌
11. 本席認為停牌5年是合適的。
總判刑
12. 綜合而言,本席認為監禁24個月、停牌5年,及在停牌令屆滿前的3個月內,以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在停牌令屆滿後再獲發回駕駛執照是合適的。因此,總刑期為24個月;另外停牌5年,以及需要以自費的方式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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