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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6/2023
[2024] HKDC 10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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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淑雯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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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暐晴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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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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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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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洗黑錢罪 [1](控罪一)及一項串謀詐騙罪 [2](控罪二),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判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 據承認案情,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是電話騙案。
控罪一
3. 2022年11月11日上午11時左右,76歲的受害人巫先生收到騙徒冒充為他女婿的電話,訛稱因與未成年少年發生性行為而被捕,要求他準備10萬元保釋金,表示會安排朋友前來收錢。5 分鐘之後,巫先生收到冒充為女婿朋友的電話,表示會來取保釋金,巫先生表示他只有6萬元,對方說稍後會有一名叫阿財的人來收取該6萬元。約1小時後,巫先生收到自稱阿財的電話,表示會前來收錢。再過大約1個多小時約於下午1時30分,自稱阿財的人來到向巫先生收取了6萬元。
4. 同日約下午2時,巫先生再次收到上述冒充為女婿朋友的電話,說要多10萬元,由於巫先生沒有足夠現金,便按對方指示去銀行提取,但只提取了5萬元。同日約下午3時,上述自稱阿財的人致電巫先生,表示稍後會前來收錢。同日約下午3時30分,被告人到達巫先生的住所,表示來收錢,巫先生把港幣5萬元交了給他。
控罪二
5. 2022年11月12日,83歲的受害人杜女士收到冒充為他女婿的電話,訛稱與朋友喝了太多酒,急需港幣20萬元。杜女士表示只有6萬元,對方表示會安排朋友來取該6萬元。不久,杜女士收到自稱來取錢的人的電話,表示已到了她居住樓層的電梯大堂,杜女士便把6萬元帶到該處交給他。
6. 過了約15分鐘,杜女士再次收到冒充為她女婿的電話,要求多6萬元。杜女士向女婿求證後,揭發騙局,於是報警。警方安排了監控會面。期間杜女士收到冒充女婿的電話,杜女士表示已經借到5萬元。不久杜女士再次收到冒充為女婿朋友的人的電話,表示已經到達她居住的樓層的電梯大堂。杜女士按對方指示去到電梯大堂,見到被告人,杜女士問他是否女婿的朋友,被告人說是,並着杜女士給他5萬元。杜女士把警方提供的道具現金交給被告人後,被告人當場被捕。
(警誡口供)
7. 就控罪一,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指案發當日收到名叫「呀馬」的朋友的電話,表示於他成功收到物品後,會給他港幣 $300 報酬。被告人便去到上述巫先生住所向一名老翁取得一袋他覺得是現金的「物品」,之後交予呀馬。他不知道為何該老翁要把該物品交給呀馬。
8. 就控罪二,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過往定罪紀錄
9. 被告人過往沒有定罪記錄。
背景及求情
10. 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求情指,被告人現年32歲,案發前職業為侍應,月入約 $18,000。被告人自小在寄養家庭長大。
11. 黎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三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親、寄養家庭的養母及義姊。父親指自己從來沒有好好照顧過被告人,養母及義姊指被告人自一歲起便在她們家庭生活,直至被告人因本案被捕,她們視被告人為家人,被告人對養母孝順。三人在信中都表示希望法庭輕判。
12. 黎大律師指被告人對詐騙的內容只有粗略、不詳盡的理解,認為 洪永俊 [3]案的情節比本案嚴重,該案的串謀詐騙者假稱受害人的至親遭人禁錮,要交錢贖人,驚嚇和壓力的程度比本案大。
判刑
13. 洗黑錢罪和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4年。
控罪二
14. 就涉及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在 陳皓傑 [4]案,上訴法庭指出,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衞及營救親人心切的脆弱心理,置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電話騙案中的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者亦各司其職,依計劃行事。這類騙案中,雖然欺詐的金額未必很大,但可能已是受害人的大部分或畢生積蓄。並引述 梁耀輝 [5]案: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本席加以強調)
上訴法庭考慮了多宗案例包括 洪永俊 案、楊家誠 [6]案及 梁耀輝 案,認為 洪永俊 案中訂下的量刑指引即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適用,認罪減至32個月。
15. 上訴法庭並指出「本庭不認為這類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雖然 洪永俊 和 楊家誠 案均涉及外地人來港犯案的情節,但 梁耀輝 案並沒有涉及此情節,上訴庭仍認為4年的量刑基準適用於電話騙案。」(第21段)
16. 本案中就串謀詐騙罪,根據案情,被告人不但向受害人當面冒充為受害人女婿的朋友,更要求取得5萬元,被告人這些行為與受害人較早前收到騙徒來電的內容相呼應,顯然,被告人清楚整個串謀的計劃,並非「只有粗略、不詳盡的理解」。
17. 基於案情和上述判刑案例,就串謀詐騙罪,本席以4年(4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至32個月。
控罪一
18. 就洗黑錢罪,本席參考了黎大律師援引的 Boma [7]案中所列舉的量刑考慮要點,包括上游控罪的性質的嚴重性,並考慮了上訴庭在 陳皓傑 案指出,如犯案人知識「黑錢」的來源,構成家重刑責因素。該案涉及「黑錢」$30,500,犯案人知悉「黑錢」來源,上訴法庭採用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9. 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黑錢」來源,但於受害人收到騙徒來電表示會由女婿朋友安排的人來收取現金後,大約短短30分鐘之後,被告人便已經出現在受害人的居所,向他收取他於警誡下稱之為「物品」的現金,這顯示被告人對詐騙受害人一事有粗略認識。考慮到案中上游控罪的性質的嚴重性、「黑錢」金額、犯案時間短、被告人充當的角色及被告人個人背景,本席採用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至20個月。
同期/分期
20. 兩項控罪於兩天先後發生,涉及不同受害人,為兩宗獨立案件,但考慮到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量刑原則,本席把控罪一中的7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
[2]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
[3] [2011] 2 HKLRD 167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2024] HKCA 409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CACC 367/2009
[7] 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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