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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5/2023
[2024] HKDC 13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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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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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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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萃楠 CHUNG Sui-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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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黎啟陽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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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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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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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2項洗黑錢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 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香港賽馬會開立一個投注賬戶(馬會賬戶),號碼為21883900。
3.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間,7,699筆總共港幣$7,351,342元以現金存款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存入這馬會賬戶;另外938筆總共港𢄞$7,351,748元則以現金提款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從該馬會賬戶提取。馬會賬戶的每筆存款金額由港𢄞$20元至$83,000元不等,而每筆提款金額則由港幣$1元至$20,000元不等。2015年8月3日該馬會賬戶被結束當天,賬戶餘額是零。
4. 2015年7月30日,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無法還債,所以把馬會賬戶卡給了債主。被告亦承認他知道債主會用該賬戶用來收數。
5. 其後在警誡會面中,被告承認以下事項:—
(1)被告任職物流工人,月薪港幣$12,500元,並沒有交稅;
(2)被告曾經開立涉案的馬會賬戶;
(3)2014年5月,被告從高利貸一個姓高的男子借了港幣$20,000元;
(4)被告向高交出馬會賬戶卡及該賬戶卡的密碼;
(5)被告相信其他債務人會存款至上述賬戶以向高還債,而償還債務與高利貸活動有關;
(6)2014年7月初,高派一名男子向被告追債。由於被告表示無法還債,他其後向該男子交出馬會賬戶卡再轉交高;及
(7)被告把馬會賬戶卡交給高後,就沒有再使用該賬戶。
6. 被告於2013年至2015年並沒有交稅。
求情理由
7. 被告現年42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與妻子離異,育有一女兒,現與父母及女兒同住。被告曾任職印刷業及平面設計。案發時轉職為運輸工人。2017年後,被告任職水電工程。辯方說被告因賭債的不良嗜好而與妻子在2015年離婚。被告仍然照顧就讀中四的15歲女兒。現時被告有一名女友。
8. 2010年開始,辯方說被告沉迷賭博,以致債台高築,甚至向高利貸借錢,使被告更泥足深陷。被告在2011年曾經尋求戒賭輔導,至2013年賭癮稍有改善,但仍欠下$300,000元賭債。2014年被告因賭債而在情急之下向從事高利貸的姓高男子借了$20,000元。兩個月後這姓高男子指派另一人向被告收數。被告最後應要求把被告的賽馬會賬戶的智能卡交出。被告從此沒有再次使用這賬戶。辯方說被告仍要向高利貸償還$1,000至$1,500元利息或本金。被告因提交他的賬戶,可延遲8個月還款,但仍要交利息。
9. 被告在2015年7月被警方以洗黑錢罪名拘捕。被告應警方要求在2015年8月取消馬會的賬戶。在2015年10月左右,警方無條件釋放被告,但保留再拘捕被告的可能。2015年11月,被告因避債而返回內地居住,但被告仍不時聯絡相關警員查詢案件發展。2020年被告因新冠疫情返回香港居住。2023年4月警方正式起訴被告。辯方說控方就本案對被告而言,因為新冠疫情及其他原因有嚴重延誤,但並不是惡意延誤。
10. 辯方說案件延誤差不多9年,使被告飽受壓力,這是減刑因素。辯方說被告一直配合警方調查,亦沒有逃避責任。被告一直努力更新、戒除賭博惡習,事業發展亦算理想。被告女兒學業優秀。被告打算和女友結婚,重新做人。辯方說今天被告的父母及女朋友都出庭支持被告。
11.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案並不涉及國際元素,沒有周詳計劃。被告知道黑錢來源是高利貸的款項。辯方說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辯方亦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
判刑
12. 上訴庭屢次明言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是協助犯罪集團收取犯罪得益,令執法機關難以追索集團的犯罪分子。被告身為高利貸的受害者,因此他認為那些在他馬會賬戶存入的款項都是與高利貸有關。被告認為這是黑錢的來源,但實質上這些黑錢亦可能是電騙案所產生。無論如何,被告是知道他把馬會賬戶交給他人使用便是協助他人洗黑錢。
13. 被告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生活清貧,但被告近年已經改變,努力工作,孝順父母、顧家育兒、認真改過。這使身為被告父母踏實多一點,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給被告,給家中老少一個機會。
14. 上訴庭就有關洗黑錢的判刑考慮因素,在特區訴Boma [2012] 2 HKLRD 33已經有所詳述(見該判案書第40段)。洗黑錢的最高刑罰是14年。本案並沒有涉及偽造文件,亦沒有國際元素。被告在洗黑錢的活動有沒有得益並不是有關鍵性,但沒有被告這類人士提供馬會賬戶或者其他銀行戶口,背後的犯罪集團便不能夠容易地洗黑錢。
15. 被告被判第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第一項控罪的犯案時段有一年多,即由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涉及港幣$735萬多。期間有7699筆現金或轉賬的存款,而提款或轉賬則只有938筆。到了2015年8月3日,賬戶被結束的時候餘額是零。這表示犯罪集團已經把被告的賬戶作廢,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現金提款或轉賬的行為。
16. 從控方所提交的調查時序表MFI-1所見,警方在2015年7月拘捕被告,在2016年1月釋放被告。在2020年9月未能再接觸被告。但從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所見,控方相信被告在2020年9月前離開香港,但在2020年12月15日返回香港。警方在2023年4月再拘捕被告及作出檢控。辯方並沒有指控警方惡意延誤,但本案卻有嚴重的延誤。本席同意案件的延誤對被告及其家人有很大的壓力和負面的影響。
17. 本案洗黑錢的幅度並不少,達$735萬多,有一年多的時段,但是控方並沒有加刑申請。
18. 本席考慮到前述Boma的案件以及最近上訴庭在特區訴陳晧傑 [2024] HKCA 409的案件。該案的上訴人被判兩項罪名成立(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該洗黑錢的罪行只涉及港幣$3萬多元。控方覆核上訴人的判刑。該洗黑錢罪最後上訴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
19. 本席考慮被告因賭債而被人利用,亦認為被告的角色只是提供其馬會賬戶作為他人收款和提款之用,角色較輕,決定從輕發落,以4年(48個月)作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減刑至32個月。由於案件的嚴重延誤,本席酌情再減刑6個月至26個月。
20. 另外,本席相信沒有前科的被告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照顧兩老和幼女。因此決定再酌情寬減2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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