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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1/2019
[2020] HKCFI 4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24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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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8月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4月8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2. 原審時及現在, 上訴人均沒有法律代表, 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3. 在表格101上, 上訴人沒有填上任何上訴理由。
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及裁決理由
4. 裁判官對事實的裁定及他的裁決理由記載在裁斷陳 述書的17至20段, 如下:
「17. 本席裁定,案發經過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當被告駛過崇仁街交界時,被告的士大部分的車身已進入了左二線,期間被告人在雙方車輛近距離的情況下扭左切入左一線,導致控方第一證人需要剎車,扭左並響號,避免與被告的士發生碰撞。
18. 被告人說,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應該在他左方行駛,因這會構成危險。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當時被告的士大部份車身已進入了左二線。 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當時沿着左一線並在被告的士左方行駛,本席認為這並沒有構成任何危險的情況。
19. 本席認為,一名謹慎及專注的駕駛者,如大部分的車身已進入了左二線的情況下,若決定扭左切入左一線,駕駛者應留意左邊的交通,以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才切線,這包括確保在左邊沒有任何電單車駛近的情況下才切線。
20. 本席肯定,被告當時並沒有謹慎及專注留意左一線的交通,沒有合理顧及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在左一線正在向前行駛,與電單車在近距離的情況下扭左切入左一線。雖然被告的車輛起初並未完全進入了左二線,但這並不等於被告可以在當時的情況下將車輛扭左,他依然需要顧及在他左邊的交通情況。」
上訴人的陳詞撮要
5. 上訴人陳詞稱, 當交通燈轉綠燈的時候, 他向前駛, 路面由一線變為兩線(交界處沒有分線), 他有意圖轉線, 但未完成轉線動作, 控方證人的電單車便駛上來。上訴人認為錄影片段只因為角度問題令他看起來好像大部分車身進入了左二線。
答辯人的陳詞撮要
6. 代表答辯人的曾霆鏗檢控官採納陳詠嫻助理刑事檢 控專員撰寫的書面陳詞。
7. 答辯人總結陳詞稱, 裁判官是有合理依據以裁定上 訴 人罪名成立。
本席的考慮
8. 本席曾多次觀看有關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證物D1)。明顯地, 上訴人的的士超過一半(以闊度計)已經進入了左二線, 這是已經考慮了鏡頭角度的問題。
9. 另外, 上訴人在本庭上的陳詞只是重複在裁判官席前的案情及陳詞。本席認為裁判官已適當地處理有關的課題。
10. 最後, 本席希望強調, 縱使(假設)控方證人亦有錯, 也不等於上訴人沒有不小心駕駛。
結論
11. 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裁定上訴駁回; 本席亦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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