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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6/2021
[2022] HKDC 3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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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曾藹琪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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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wok, Ng & Chan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an offensive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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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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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snurance)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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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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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一被告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1) 控罪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控罪三: 危險駕駛
(3) 控罪四: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答辯
2. 第一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事發時,警員見到涉案私家車駛入麗瑤邨巴士站,該處為禁止私家車駛入路段。於是警車亮起警號,停在該處的出口位,並阻擋部份出口。該私家車停下來。
4. 警員行向該私家車調查。第一被告人坐在司機座位,另一男子坐在前座乘客位。警員叫第一被告人關掉引擎,突然該另一男子大叫“開車!開車!”。第一被告人接着踏油門。警員伸手入私家車企圖關掉引擎。期間,私家車與警員並行奔跑了約10米。私家車停下來。警員把第一被告人及該男子拉出車外搜查。
5. 在搜查該私家車時,警員發現在司機車門擺放物品位置有一支伸縮棒。
6. 在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支伸縮棒作自衛用途。
7. 政府法證化驗師檢驗該支伸縮棒,發現該棒是一支金屬外管內藏一支伸縮中管(附有防滑手柄),該棒縮短時約19厘米,在重力或結合離心力的操作下,可伸長至50厘米。
8. 涉案私家車由2019年至案發日,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承保紀錄。
第一被告人的背景
9. 他年34歲,未婚,與父母、哥哥同住。於2019年開始任職廚師,現為渠務技工,月入2萬元。
10. 他有三項刑事紀錄,分別被判感化和戒毒所。惟其性質與本案不同。
量刑
11.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情節;
(2) 辯方求情各點;
(3) 第一被告人以往的紀錄。
12. 辯方呈上以下的案例:—
(1)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 Paul [2001] 3 HKLRD 751;
(2) HKSAR v Tang Chen Ming [2003] 1 HKC 515;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昌盛 ,CACC 186/2003;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詠康,DCCC 214/2015。
13. 本席也進一步參考了以下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浩賢 ,CACC 283/2013;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順財 ,CACC 402/2012。
量刑起點
14. 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辯方求情、第一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案例。
控罪二
15. 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判監3個月。
控罪三
16. 危險駕駛罪就監禁的最高刑罰是3年。本席考慮過有關案例,同意辯方的陳述,本案的情節較相關的案例為輕。
17. 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案情,必須判以即時監禁。將量刑起點定為15個月監禁,經扣減後,判監10個月。
18. 另外,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下令第一被告人停牌15個月,所有類別車牌;及須自費在停牌令最後的3個月之中,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控罪四
19. 從案情顯示,在事發之前一整年,涉案車輛沒有備有第三者保險,情節嚴重,本席認為需判處監禁。
20. 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9個星期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判監6個星期。
整體量刑原則
21. 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原則及本案的所有情況。
22. 就控罪四的刑期,下令與控罪三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23. 而控罪二刑期中的兩個月與控罪三及四分期執行。
判刑
24. 總刑期為10個月,加2個月,即合共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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