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谷
[2019] HKFC 73
FCMC 4920 /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4年第4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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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1. 判案書第15頁第35段第M行, “…… ,以支持八兒子在台灣的學費及生活費。” 應改為 “……,以支持五兒子在台灣的學費及生活費。”。
2. 判案書第16頁第39段第G行, “女方傳召二女兒女作供。……” 應改為 “女方傳召二女兒作供。……”。
3. 判案書第23頁第56(i)段第M行, “批准男方(呈請人)於2017年6月9日提出之傳票申請,……。” 應改為 “批准男方(答辯人)於2017年6月9日提出之傳票申請,……。”。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