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中平
蔡娟娟, 陳惠珍
[2025] HKCFI 3299
HCMP 637/2024 HCMP 725/2024 HCMP 1142/2024 (一併聆訊)
HCMP 637/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637號
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MP 725/2024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725號
HCMP 1142/2024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142號
(一併聆訊)
評定訟費判決書
1. 本席在2025年6月9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2025] HKCFI 2262”),剔除了梁先生在這三宗案件的申索。本席在該判決書的第13段,作出了暫准訟費命令。梁先生沒有在指明的時間內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該暫准訟費命令已經成為絕對訟費命令。本席現在根據該訟費命令,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本席在本文採納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條的規定,親自行事的訴訟人,在沒有證據顯示他因為花時間處理訴訟而蒙受了金錢損失的情況下,他可得的訟費,不多於每小時HK$200。根據該訟費命令,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就著相關的親自行事的訴訟人可得的訟費,本席以每小時HK$200計算。
3. 梁先生沒有對勝訴方申索的訟費金額呈交任何書面回應。
4. HCMP 637/2024
(1) 蔡女士申索訟費HK$1,9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1) 蔡女士申索訟費HK$1,9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5. HCMP 725/2024
6. HCMP 1142/2024
(1)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律政司申索的訟費,為HK$27,668。鑑於2025年5月14日的聆訊只是花了約5分鐘的時間,本席把律政司可得之訟費,評定為HK$19,000。
(1) 陳女士申索訟費HK$1,720,本席認為合理,全數批准。
(2) 律政司申索的訟費,為HK$27,668。鑑於2025年5月14日的聆訊只是花了約5分鐘的時間,本席把律政司可得之訟費,評定為HK$19,000。
7. 梁先生須即時支付上述訟費金額予相關訴訟方。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HCMP 637/2024, HCMP 725/2025, HCMP 1142/2024
第一、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三被告人(HCMP 1142/2024): 由律政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