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78/2022
[2026] HKDC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8號
------------------------
------------------------
| 出席人士: |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林浩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
判刑理由書
--------------------
1. 第五被告人面對控罪一,即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案件於2024年6月24日開審,而第五被告人在2024年6月25日表示有意承認控罪,但需確定指示,最終其答辯押後至 2024年7月2日。在答辯當天,第五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控罪詳情指第一至第九被告人( “該等被告人” )於2021年 3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陳胤煒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某些成為該等被告人的客戶的人(“該等客戶”),即不誠實地及:-
(a) 虛假地表示該等被告人或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是金融中介機構、銀行、律師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的職員,以及他們可以:-
(i) 協助該等客戶取得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ii) 提高該等客戶的信貸評分;
(iii) 協助該等客戶早些提取強積金;
(iv) 協助該等客戶合併欠債;
(v) 協助該等客戶結清欠債;
(vi) 協助該等客戶申請破產令;及/或
(vii) 協助該等客戶解除破產令 ;
(b) 藉此致使和誘使該等客戶向該等被告人或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支付款項。
3. 修訂案情撮要提及共有18名受害人(即PW1至PW18),他們在控罪提及的期間內,收到陌生人的來電,對方自稱為銀行或財務公司職員,並在聯繫的不同階段因應欺詐計劃的進度和客戶的情況改變,而有相同或其他不同的集團成員向事主推銷不同服務,包括協助獲得貸款、提高環聯信貸評分、進行風險評估、以提早領取強積金用以繳還欠債及藉此整合債務、改善信貸評級及借款的成功機會,阻擋追數電話、延長還款和免去利息(下稱為「擋數」)以及申請或解除破產令。在該些溝通中,相關的欺詐集團成員會向受害人表示自己屬多間不同銀行、財務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行,作出角色扮演來完善詐騙的劇本,甚至冒認該些機構開出單據,以及製造虛假的環聯信件,藉此博取受害人的信任來騙款。
4. 大部份願意接受服務的客戶會被邀請與集團成員於公眾場所見面,期間會被要求簽署與服務相關的文件,或是提取強積金相關的申請所需文件。在會見時或會見後客戶會被要求繳付相關服務涉及的費用。大部份客戶會見的為一名自稱為司徒或司徒卓的男子,亦即第二被告人。其後集團成員會用各種藉口向客戶表示原有的服務或計劃不能成功,但可繳付更多費用來接受另一些服務,來令原有的計劃成功,或是改變策略進行另一個計劃,假稱目的是要令客戶能夠最終獲得款項解困。而部份客戶亦在與集團成員的安排下,把新獲取的貸款金額或提早領取的強積金款項交給集團成員以進行下一步。客戶在上述的不同情況下付款後沒有獲得承諾的服務或貸款,大部份客戶與相關人士失聯,亦有少部份客戶因未能獲得承諾的結果,在集團成員要求其進一步付款時沒有繼續進行計劃。未有完全繳付費用的客戶曾收到追數的電話,內容涉及滋擾和恐嚇。
5. 18名受害人的總損失金額為港幣575,218元。另外有3名客戶因集團成員表示需要替他們接聽和處理追數電話,被騙交出手提電話,至今仍未取回,總價值為港幣4,500元。當中亦有3名客戶,因集團成員聲稱的事宜而向財務公司借款,需要負擔該些貸款的利息,其中1人無力償還申請破產。
6. 部份集團成員向受害人表示自己屬於環球財務顧問公司( 下稱「環球」)。在本案所有相關時間,環球並沒有商業登記記錄或公司註冊記錄。而涉案地點紅磡民裕街32-40號榮業大廈13樓G室(下稱「13G室」)是由第一被告人以卓峰理財顧問公司(下稱「卓鋒」)名義租用,租約期為2021年7月8 日至2022年7月7日。根據卓峰的商業登記記錄,第一被告人並非卓峰的註冊經營者,而卓峰已在2021年3月17日起停止運作。卓峰並沒有公司註冊記錄。
7. 在2021年9月9日,警方突擊搜查13G室,在進入時發現第五被告人與其他被捕人士在單位內。13G室面積大約1,000 平方呎,除了大廳還有2間房間。在大廳有14張工作枱;而在其中一間房間內有1張枱,另一間房間則有梳化和一些白板。
8. 在單位內的不同位置,警方檢取了大量證物,當中包括:-
(a) 數千頁文件;
(b) 電腦5部;
(c) USB快閃儲存記憶體6支;
(d) 34部智能流動電話;
(e) 196張電話SIM卡;及
(f) 33張銀行卡。
9. 此外,警方亦檢取安裝在單位內的4個閉路電視鏡頭所拍攝的錄影片段,覆蓋的期間為2021年7月12日至9月9日,當中拍攝了單位內之人士的活動情況。被捕人士(包括第五被告人)向警方指出自己在該單位內的工作枱位置。
10. 警方在13G室內,從各被捕人(包括第五被告人)的工作枱或活動地方所檢取的數千頁文件,上面涉及或載有部份上述受害人的借貸及個人資料,包括:-
(a) 印有虛假人名的「環球」名片(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和另一名女子);
(b)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環球」代辦貸款申請轉介協議書;
(c)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環球」客人個人資料聲明;
(d)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借貸文件/表格;
(e) 未填寫的、及已經填寫的,被稱為雞紙的表格;
(f) 載有多個人名和電話號碼的電話紙;
(g) 強積金文件 ;
(h) 內有手寫記錄/流程的筆記本;
(i) 虛假的「環聯」信封;
(j) 印有「卓鋒」(涉及被捕人,包括第五被告人)的薪俸結算書;
(k) 涉及被捕人(包括第五被告人)的職位申請表;及
(l) 涉及被捕人的佣金表。
11. 警方在13G室內及被捕人士身上所檢取的多部智能流動電 話內所擷取的儲存內容中,亦發現涉及或載有部份上述受害人個人資料的文件、「卓鋒」商業登記註冊的情況、成立13G室的事前準備、被騙受害人存錢的情況等。而警方在該單位內檢取的多張電話SIM卡,大部份為儲值卡,當中涉及曾經聯絡部份上述受害人的3個電話號碼。
12. 而警方在13G室內所檢取的多張銀行卡,涉及不同人士和不同銀行的帳戶。一名上述的受害人之銀行帳戶亦曾被用作其他受害人存入被騙款項的帳戶。
13. 根據從13G室檢獲的職位申請表,第五被告人的職位申請表日期為2021年6月23日。
14. 在2021年9月9日於13G室內,第五被告人及其他被捕人士被警方以串謀欺詐罪拘捕。在警員的查問下,第五被告人指出她的工作枱,並表示第二被告人聘請她作為推銷員,自稱「安基」致電尋找客人借錢。於警誡下,第五被告人進一步表示:「司徒8月中請我喺度做嘢,出糧俾我,主要叫我自稱安基叫人哋同我哋借錢,但其實我都知道呢間唔係財務公司,我諗住打電話叫人借錢唔係犯法,所以我就喺度做 。」
15. 在錄影會面中,第五被告人表示:-
(a) 在工作地點認識的朋友於2021年8月介紹這份工作,她於8月14日在13G室單位與司徒見面。這份工作月薪港幣 8,000元,另有佣金,佣金待成功開第一張單後計算;
(b) 公司把一部黑色手提電話提供給第五被告人使用。她不知道公司的老闆是誰人。她的工作是按照電話紙致電客人,如客人有意借貸,她會填寫一張稱為雞紙的表格,上面寫上客人的職業、月薪、薪金繳付方式及借貸金額。在完成填寫後,她會把雞紙和電話號碼給予司徒,由司徒聯絡客人相約見面及收款。 她表示不明白為何需要收取客人金錢;
(c) 假若未能成功「開單」,司徒會要求她在致電客人時,自稱是「安基」職員,而安基是財務公司;
(d) 每天所有職員回到13G室後,會集合在會議室聆聽司徒和 Ceci的教學,之後返回座位打電話;
(e) 包括第五被告人,公司內共有9名職員。當中第五被告人和另外4名職員負責打電話。此外鋒哥和Ceci負責電腦工作。南哥和司徒(司徒並不包括在職員名單內)負責教學和見客。Mandy則負責管數;
(f) Mandy在公司內有獨立房間,只有Ceci、Mandy、鋒哥和司徒可以進入;及
(g) 第五被告人不清楚公司業務,只知道進行推銷貸款,她並不知道違法。
16. 在之後的另一次錄影會面,第五被告人表示:-
(a) 她是電話推銷員,並不清楚公司有否登記、有否放債人牌照,亦不知道誰是公司老闆和董事;
(b) 司徒表示視乎客人質素,利息是0.3-0.4%。雞紙上會填寫客人職業、月入、出糧方式、借貸金額和客人資料,之後把雞紙交給司徒約見客人,貸款批核由司徒和Mandy負責,而司徒負責聯絡客戶批核的貸款;
(c) 她不清楚公司存放金錢的位置,有些時候是司徒和Mandy拿出金錢;
(d) 只有Ceci、Mandy、鋒哥和司徒可以進入Mandy的房間;她不知道房間內有什麼東西;
(e) 公司曾把客人轉介給財務公司,但她不清楚轉介費和財務公司名稱;
(f) 客人進行借貸需要提供糧單、月結單、身份證、職員證等,由客戶以WhatsApp傳送給她,再轉交司徒處理。司徒有一份協議書讓客人簽署;
(g) 如成功開單後,司徒會把現金帶回公司,召喚成功開單的同事入會議室,之後會把金錢拿到Mandy房間內;
(h) 她沒有印象在8月26日是否有人把現金帶回公司。她只曾目擊南哥和司徒把金錢帶回公司;及
(i) 她不清楚公司是否和其他公司合作。
17. 在其後再進一步的錄影會面中,第五被告人表示:-
(a) 在每天辦公時間開始時,當所有人返回辦公室後,會在會議室由司徒或亞南向職員進行2小時的教學,完成後各人返回自己座位打電話;
(b) 雞紙由司徒及南哥提供。公司共有10個員工,由Mandy 管數、Ceci管理及監察職員打電話。司徒及南哥是主任。在成功找到客人後,要由司徒或南哥在雞紙簽署及見客,之後把錢帶回公司用來發放佣金給致電的職員;
(c) 有關推銷內容涉及破產、強積金及樓宇按揭;及
(d) 從她檢取的其中一部手提電話內有2張電話SIM卡,由司徒提供,用作致電客人。
18.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第五被告人表示:-
(a) 公司早會曾提及某放貸公司的名字;
(b) 在電話儲值卡的儲值用完後,Mandy或Ceci會派發新電話卡;
(c) 司徒是另一個老闆,司徒和南哥多數負責外出見客;
(d) 填寫完雞紙的資料後需要交給南哥及司徒;
(e) 她與客人聯繫時會說有金錢可以借給他們用來「蓋數」;及
(f) 她不清楚借貸程序和款項的來源。
19. 關於相關單位內該集團的運作,是先邀請職位申請人到13G室面試,期間由申請者填寫一份印有「環球」的入職表格。申請人的工作涉及打電話,在上班當日由Ceci接見,並安排相關工作枱。Ceci的工作是要監管其他打電話的職員。Mandy會安排流動電話給每位職員,並囑咐職員以該流動電話致電客人。在流動電話內的儲值卡用完儲值額後,Mandy會安排另一張電話卡。此外,Ceci亦會提供一本筆記本,裏面記載需要依從的流程。Ceci亦會教導職員如何致電客人,即按電話紙上所寫的公司名稱而自稱是不同公司的職員,在與客人熟絡後,便介紹檔數、清數減息、洗TU (洗底)和提取強積金等產品。當成功吸引到客人後,職員便要用一張稱為雞紙的表格來記錄客人的相關個人資料,然後交給Mandy、司徒、南或Ceci,以便考慮針對性的推銷產品。之後職員需要致電該客人相約見面,再由司徒或南出外與客人見面。
20. 在早上Ceci會把所有人帶進房間開早會,裏面掛上白紙版,寫上見客的進度等資料。早會上,Ceci亦會教導職員如何致電游說,而職員亦須報告各自手上客人的進度。
第五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21. 第五被告人在控罪所指的期間為18至19歲,現時23歲。父母早年離婚,她與母親、弟弟及其中一位兄長同住。弟弟患有自閉症,母親仍然就業。在初中時期,她已經兼職幫補家計,照顧患有自閉症的弟弟。她在2017年因家境困難,無力支付上學的費用而輟學,轉為從事侍應或售貨員的工作。在2021年8月,她的父親離世。在2021至2022年,第五被告人重讀中三課程,並在課餘時間兼職。在2021至2024年,上學期中三至中五的成績表顯示,雖然有某些科目不合格,但整體而言她在班裏排較高名次,亦不只一次獲得學科優異獎。她的操行整體為B-至A+,評語總括為勤奮、專注守規、熱心服務,具領導才能。由於需要準備本案聆訊,她未能參與中五年中考試,因而無法参與中學文憑試。她準備在本案完結後完成中五課程及應考中學文憑試。
22. 她在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修畢由僱員再培訓局舉辦的常用英語詞彙應用I基礎證書課程;在2025年7月修讀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相關課程並獲取認證註冊成為建造業工人;於2025年7月修畢保安服務相關證書;及於2025年10 月開始修讀荷蘭語初級課程。她亦已報讀由僱員再培訓局舉辦的兼讀制朱古力製作基礎證書課程,希望成為糕點師 。
23. 第五被告人原於麵包店兼職售貨員,但因在2025年2月店方得悉她涉及本案而遭解僱。其後她在2025年8月至11月中兼職入信員,但因人手過剩被要求自行請辭。此外,她自2025 年10月起於非牟利團體兼職製作花茶及縫紉。雖然收入不高,她每月把$3500收入交給母親,亦把$1,000零用錢交給弟弟。
24. 當第五被告人仍然就讀中學時,校方因應第五被告人出現心理或精神方面的症狀,安排了臨床心理學家Dr. Patrick Tsz 在2024年1月26日及2月2日會見第五被告人。Dr. Tsz因為第五被告人的情況也許符合躁鬱症或其他相關病症的病徵,強烈建議以定期的精神及心理評估及介入來穩定第五被告人的情況。而辯方亦呈上一份由葵涌醫院蔡醫生撰寫的精神科報告,日期2025年7月24日。報告內提到第五被告人首次在東九龍精神科中心應診是在2025年3月, 當時的情緒煩躁及低落,經常在睡夢中醒來,亦有幻聽情況出現。第五被告人向醫生表示因本案而感到壓力。醫生判定她正處於中度抑鬱病發,並開出精神科藥物。報告提及在2025年7月25日的複診時,第五被告人情緒表現穩定及冷靜,並沒有任何妄想或幻覺,亦沒有暴力或自殺傾向。醫生再次開出相同藥物。醫生認為第五被告人經恆常的精神治療後情緒穩定。根據辯方呈上的精神科覆診預約便條,第五被告人的覆診日期定為2026年2月20日。
25. 她在案發前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在2020年10月8日被判刑,與本案不相雷同,屬暴力相關案件,被判處15個月感化令,故此第五被告人在案發時違反了感化令。
26. 辯方呈上一系列由第五被告人、親友、師長、社工、僱主等的求情信。第五被告人表示被捕後深切反省,明白自己錯誤的行為對親友及受害人的傷害。她選擇努力學習及改善自己的精神健康,接受正當的工作,以防止將來再犯。第五被告人的弟弟在求情信内提及,第五被告人一直以金錢和行動支持家庭,因為籌備父親的醫藥費而干犯本案。與學校相關的求情信件和文件亦顯示,第五被告人即使在本案的壓力下,仍然重返校園,成績優異,經常因協助老師和積極参與活動而被嘉許。社工的信件顯示被告人曾参與義工服務。
27.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第五被告人在案發時年紀輕,在選擇工作時未夠謹慎,因舊同事介紹而接受本案之工作。在開展工作初期並不懷疑工作的性質,直至其後發現需以不同公司代表的身份與客户聯繫,以及憑着工作期間的觀察,而相信自己所進行的工作涉及欺詐。因為這種情况,加上她找到了另一份工資較高的工作,故此在13G室被搜查當日,她已備妥了辭職信放在13G室內,準備短時間内辭職。辯方陳述第五被告人並非案件主腦。加上本案事發至今4年,第五被告人積極面對人生,努力工作支持家計,同時積極進修,已徹底改過自新。
28. 辯方大律師亦提到,雖然第五被告人並非最早階段表示認罪,但在案件第二天證據仍未開展前表示認罪意向,根據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就審訊當天承認控罪的被告人,合適的刑期折扣為五分之一,但法官判刑是具有凌駕一切的酌情權。
判刑考慮
29. 本席考慮了第五被告人在案發時18至19歲,雖然在案發時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不相雷同。第五被告人是在審訊的證據還未開展前表示認罪的意向。
30. 本案屬於借貸相關的詐騙,由相當具規模的集團運作。在單位内被捕的人士最少有11人。單位面積約1,000尺,有一個大廳、一間辦公房間和一間會議室。大廳内有14張枱,單位内亦被搜出數千張與客户及受害人相關的文件、34部手提電話,196張電話卡,以及33張銀行卡。集團逃避客户追尋的方法相當有系統,包括集團骨幹成員以一間已經不再運作,只有商業登記而從沒公司註册登記的「卓鋒」 來簽署13G室辦公室的租約。集團成員會以另一間從没商業登記或公司註冊登記的「環球」向客户表述自己所隸屬的公司。會見客戶時,從不會在13G室進行。單位和大廈内外亦沒有任何公司名稱的標示。前線成員以手提電話與客戶聯繫,大部份電話卡為儲值卡。在員工的儲值卡內儲值額用完後,骨幹成員會把儲值卡收回,重發的儲值卡會與原先的儲值卡不同。單位內亦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明顯是要藉此監察職員和避免執法機關偵緝。
31. 詐騙的過程相當靈活及精密,在得悉受害人的基本資料及財務需要後,針對性地作出合適服務的推銷。在收取了款項後,以各種虛假的藉口表示其他服務能達致受害人獲得金錢解困的目的,進而收取進一步的金錢或取走手提電話和裏面的電話卡,層層遞進,期間以不同人士假冒不同機構的人員,令騙局可信性大增。
32. 此外,本案之詐騙集團的成員不單訛稱隸屬環球,亦自 稱屬於包括「安基」的財務公司、各大銀行、會計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詐騙的過程中,亦有涉及向客戶傳送偽冒環聯或律師樓文件,以及虛假的環球文件。其中一名受害人的銀行戶口甚至被集團使用為收取另一受害人款項的收款戶口。
33. 而且在受害人未能全額繳付集團成員要求的服務金時,會多番收到滋擾或恐嚇的電話。有受害人甚至因此需要遷離原址。
34. 如前所述,本案涉及18名受害人,總損失金額為港幣575,218元。3名客戶被騙交出手提電話,總值港幣4,500元。當中亦有3名客戶需要負擔貸款的利息,其中1人無力償還申請破產。
35. 關於第五被告人的角色,她從上級獲取電話名單後致電,並填寫客戶的資料在特定的表格上。她亦負責從客戶獲取貸款需要的支持文件。在向上級呈交了客戶資料和支持文件後,她會等候上級考慮合適的銷售方案,再由她進一步向客戶推銷或 作出安排。至於會見客戶、收取款項和簽署文件的工作,則會由特定的其他集團成員負責。她並非簽署單位租約的人士,在加入前集團已在運作。考慮了以上情況,第五被告人並非集團的主腦或骨幹成員,但她的角色屬最前線,從每日早上2小時由骨幹成員向前線人員的教學和講述進行中的個案之詳情可見,她與其他前線人員對過程的認知及參與集團的運作不可或缺。集團是從2021年3月至9月之間運作。
36. 根據求情以及案情顯示,第五被告人是清楚知道所参與的工作並不合法。她的工作相關文件顯示僱主為卓峰,但她卻被指示向客戶聲稱自己隸屬環球或是安基。她必定知道集團的業務並非單純是提供獲取信貸相關的服務。
37. 考慮了以上情況以及第五被告人作為前線集團成員的角色,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進一步考慮了第五被告人在案發時的6個月期間為18至19歲。根據控方案情顯示,第五被告人的職位申請表日期為2021年6月23日,而在單位內檢取的薪金計算表及出勤表則只涉及第五被告人於 2021年7月初至8月尾的紀錄。在這基礎下,法庭接納第五被告人在2021年7月初才開始在集團中工作,當時為19歲。因應第五被告人的年齡尚輕,工作經驗不多,尤其文書工作的經驗缺乏,較容易在最初誤信他人的情況下加入集團,進而在了解情況後參與犯罪。加上她在被捕時工作了2個月左右,而根據辯方所述,在案發時亦因為已經找到其他工作已準備了辭職信。本席決定因應第五被告人年輕,缺乏文職工作經驗以及被補時已準備辭職,而把量刑基準下調至42個月。
38. 在這基礎下,法庭亦考慮了第五被告人在審訊的證據仍未開展前表示認罪的意向。在此情況下,適合的減刑比率為20至25 %。本席接納辯方所指,第五被告人因人生經驗缺乏以及家庭經濟緊絀而需要較長時間作充分考慮答辯,故此法庭酌情決定給予第五被告人較高的25 %減刑折扣,即10.5月的刑期扣減。
39. 法庭亦考慮了第五被告人在案發後因不同的原因,當中包括面對本案引致的巨大壓力而誘發的抑鬱症狀,和她在過去4 年積極處理相關治療,給予進一步4.5個月的減刑。
40. 本席亦考慮了辯方陳述,第五被告人自少家境困難,弟弟需要特殊照顧,她年紀輕輕已經在求學期間兼職支持家庭經濟。在過去4年她重返校園,但因本案而不能参加中學文憑試。這段期間她積極工作支持家庭經濟,愛護及照顧家人,相當努力求生,考取了地盤和保安相關工作的證書及資格,亦繼續進修語文能力。本席決定給予進一步的6個月減刑來反映第五被告人在這段時間重大的改變和更生的努力。故此刑期減為21個月監禁。本席必須強調,以上因各種因素而對第五被告人的扣減刑期,是因應第五被告人相當特殊的背景情況以及強大的更生動力而作出,並不是一般性的量刑情況。
41. 法庭考慮了辯方要求以緩刑處理,但此案件除了平衡年輕人的更生外,亦需考慮案件之普及性、本案之規模和嚴重性以及對社會人士干犯此類控罪的阻嚇力。就第五被告人而言,在進行了以上所述的平衡考慮後,本席認為緩刑並不足夠反映本案之嚴重性和第五被告人之角色。故此以上提及的刑罰必須以即時監禁進行,緩刑並不適合。第五被告人被判21個月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