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77/2012
HCCC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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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證供顯示,被告人在事發當天到達沙田凱悅酒店接收一外籍人士帶來的一紅色環保袋,袋內盛載一鞋盒,鞋盒內則收藏有四塊共重一公斤的固體,固體內含0.81公斤可卡因。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會將這些可卡因交予他人。 被告人現年54歲,靠綜援維生。他過往雖有四次定罪紀錄,但都不涉毒品。 就販運危險藥物,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該是20至23年的即時監禁。因此之故,販運800克,量刑起點應該定為21年的即時監禁。 本案沒有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同樣,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情況可作扣減。被告人雖年紀不小,但並非老邁。至於他個人健康不佳,此點也非減刑理由。 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21年即時監禁。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證供顯示,被告人在事發當天到達沙田凱悅酒店接收一外籍人士帶來的一紅色環保袋,袋內盛載一鞋盒,鞋盒內則收藏有四塊共重一公斤的固體,固體內含0.81公斤可卡因。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會將這些可卡因交予他人。
被告人現年54歲,靠綜援維生。他過往雖有四次定罪紀錄,但都不涉毒品。
就販運危險藥物,上訴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該是20至23年的即時監禁。因此之故,販運800克,量刑起點應該定為21年的即時監禁。
本案沒有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同樣,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情況可作扣減。被告人雖年紀不小,但並非老邁。至於他個人健康不佳,此點也非減刑理由。
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21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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