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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5/2023
[2024] HKDC 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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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宗銘誠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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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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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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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之下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 2023年1月26日深夜1時左右,警方在旺角登打士街設下路障,截停了一輛私家車,當時被告人是司機,車上只有他一個人。警方搜查私家車,在司機位下面地氈底發現:十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2.82克可卡因的共3.33克固體;二十七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14.3克氯胺酮的共17.6克固體;及一個寫有“37”字樣的可再封膠袋,內有二十個可再封膠袋,內含11.0克氯胺酮的共13.8克固體。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現金港幣6,151.7元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啲毒品我收60蚊一包,幫人送去油麻地」。
3. 在其後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他沒有吸食毒品習慣,被拘捕前一天,一個身份不詳男子指示他去取涉案私家車,目的是運送車內毒品,賺取金錢報酬,毒品是放在私家車司機位地氈底。
4. 被告人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都是涉及交通罪行,是在2007年及08年定罪。
5. 被告人呈交了一封他自己撰寫的信件作為求情,他在信中表達對其所犯罪行感到十分後悔,他向社會及毒品受害人致歉。他說自己從事運輸行業二十多年,與外母、女朋友及一名5歲大兒子同住,他是家中唯一收入支柱。但是他在2022年回家途中遇到一宗不顧而去的嚴重交通意外,他受到重傷,令他失去了一份穩定收入的工作,他是糊塗之下受人唆擺,犯下本案,鑄成人生最後悔的錯,他決心改過,亦知道自己是咎由自取,應該要受到法律制裁。他希望法庭能夠念在他初犯,能給予輕判。被告人亦呈交了他的女友及前僱主所寫的求情信。
6.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而且本案涉及毒品數量不少,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本案涉及兩種毒品,分別是25.3克氯胺酮及2.82克可卡因。上訴庭已經就販運毒品訂定清晰的量刑指引。關於可卡因的指引是在劉德明[1]案及R v Rojas[2],關於氯胺酮的指引是在許守城[3]案。根據判刑指引,單純用數學計算,販運2.82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大約34個月監禁,而販運25.3克氯胺酮的判刑基準是大約57個月監禁。當被告販運超過一種毒品時,法庭可以採納「個別方式」或者「綜合方式」,本席會用綜合方式處理,並且依從上訴庭在Islam Majharul[4]案指示的判刑步驟去作出量刑。法庭一般用毒性較強的毒品作為基礎毒品,與氯胺酮相比,可卡因的烈性較強,但是氯胺酮的份量在本案遠比可卡因為多。本席認為較公平做法是以氯胺酮作為基礎毒品去考慮量刑。
7. 應法庭邀請,控方呈交了上訴庭在陳旭亮[5]案解釋的三個測試的數學計算結果。荒謬測試結果是76.3個月,換算測試結果分別是61.8個月及59.7個月,而比例測試結果是60.6個月。在本案,本席接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並且顧及他過往沒有嚴重罪行紀錄,本席會採納一個稍為低的量刑起點,以56個月監禁為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再因應販運可卡因的數量而上調一個月,即是總共以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算是盡早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案中再沒有可以調低量刑的理由。
8. 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8個月。
[1] [1990] 2 HKLR 370
[2] [1994] 1 HKC 342
[3] [2009] 1 HKLRD 1
[4] [2020] 3 HKLRD 146
[5] CACC 3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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