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卓姿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537
HCMA 90/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9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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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人譚小姐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暫委裁判官秦淑君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本法庭提出上訴。
2. 本案案情簡單而言是當日在青山公路近住黃金海岸路段,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準備在黃金海岸駛出青山公路。該路段的狀況是一個T字的連接位,路口有黃格,而且黃格之前有交通燈管制。當時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準備由黃金海岸的小路駛出青山公路的大路。上訴人在該路段的讓路位置停下的時候,在他的右面有一輛旅遊巴在黃格之前停下,準備轉左進入黃金海岸。正如代表上訴人的洪大律師所指出,在相關的意外發生之前,是有另一輛旅遊巴由青山公路左轉進入黃金海岸,而它是需要佔用上訴人的行車線,才可以成功轉入。而這亦可以預期該輛在黃格前停下的旅遊巴也是希望等上訴人的車輛駛走之後,可以有足夠空間轉入黃金海岸。因此,從片段可以看到,明顯地,當時上訴人向右方的視線是被停在路口的旅遊巴阻擋到的。
3. 事發是當上訴人由該路口轉右進入青山公路的對面線時,第一證人的車輛駛至,與上訴人的車輛發生碰撞。從片段可見,當時第一證人的車輛是以一個頗為快速的速度行駛。在審訊的時候,亦有證據顯示,當時第一證人的車輛是超過當時速度限制的每小時50公里。
4. 經審訊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選擇出路口右轉的時候,並沒有足夠的謹慎。由片段可見,當時上訴人轉右的時候,並沒有以一個非常慢的速度,先在旅遊巴的前面再觀察在旅遊巴右面的支線上有沒有車輛駛近。
5. 代表上訴人的洪大律師提出,當時上訴人在讓線的時候,他從旅遊巴車尾部分已經看到有其他車輛駛過,而上訴人見到最後的一架車輛駛過旅遊巴車頭之後,才選擇駛出。但是,正如本席向洪大律師所指出,一個謹慎的司機在這情況如果選擇駛出路口的話,應該確保他在超越旅遊巴車頭的時候,在旅遊巴右面的行車線上,是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供上訴人的車輛駛過,而不會造成任何危險。本席不同意洪大律師所指,上訴人可以在這情況下假設其他車輛都一定遵守時速限制,以一個很慢的速度行駛,因為任何車輛都有可能不遵守速度限制,如果在這情況下,一個駕駛者在駛出路段時沒有足夠觀察右面行駛車輛的速度的話,是極有可能導致交通意外,或者使到其他的道路使用者不便的。
6. 本席認為,在觀看了相關的錄影片段之後,明顯地,上訴人在駛出該路口的時候並沒有足夠的小心謹慎而駛出。本席考慮到裁判官最後的裁決理據,認同裁判官所指,當時上訴人不應該以他所持的速度駛出該路段。雖然洪大律師指出,如果第一證人的車輛不是以一個超速或者更快的速度行駛的話,意外就不會發生,但是這一點並不能開脫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責任。
7. 總括而言,本席在重新考慮本案的證據之下,特別是在觀看了相關錄影片段之後,確認當時上訴人確實是有不小心駕駛,因此,上訴人的上訴並不成立,下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