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28/2025
[2025] HKDC 21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8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張錦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陳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3] 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Passing or tendering counterfeit notes)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承認三項行使假鈔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控罪一
2. 2024年4月1日05:40時左右,被告與一名男子在北角英皇道英皇中心地下OK便利店外面點算現金,然後走進該便利店。該男子將一張序號為AG995286的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及兩張港幣$100元銀行紙幣交給該便利店的姓勞職員(控方第一證人),用來為支付寶香港增值之用(法庭得悉,該增值成功)。
3. 那男子離開上述OK便利店時,控方第一證人用驗鈔機驗出上述AG995286港幣$500元銀行紙幣是偽鈔。控方第一證人不見了那男子的蹤影,但看見被告站在該便利店的入口。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要求被告幫那男子結清尚欠的付款。
控罪二
4. 被告把8張港幣$100元銀行紙幣(其中7張序號為AJ100716、一張序號為CJ855376)交給控方第一證人(法庭得悉被告首先交付5張假鈔,後來再交出3張假鈔)。控方第一證人覺得這些銀行紙幣有所不同,於是用驗鈔機檢驗該8張港幣$100元銀行紙幣,發現全部是偽鈔。案件報警處理。
5. 06:47時,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否認控罪。
控罪三
6. 2024年8月25日01:14時左右,被告在洗衣街近弼街路口以一張序號為BC572219的港幣$500元銀行紙幣支付$29元的士車費。的士司機姓謝的控方第二證人懷疑該$500元紙幣是偽鈔(法庭得知的士司機事後把車駛到旺角警署,而被告則仍然留在車上)。案件報警處理。
7. 01:35時,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否認控罪。
8. 銀行紙幣檢驗人員警署警長苗貴傑(控方第五證人)發現所檢取的銀行紙幣都是偽鈔:—
(1)控罪一所述的AG995286港幣$500元銀行紙幣;
(2)控罪二所述7張序號為AJ100716的港幣$100元紙幣;
(3)控罪二所述的一張序號CJ855376的港幣$100元銀行紙幣;及
(4)控罪三所述的BC572219港幣$500元銀行紙幣。
9. 控方第五證人認為,顯微檢驗發現上述銀行紙幣兩面均呈現差劣的印製品質,且以噴墨印刷法印製,與真銀行紙幣並不相同。專家亦指出上述銀行紙幣被發現缺乏防偽特徵,例如BC572219 $500元銀行紙幣缺乏凹版印刷、水印及開窗金屬線。此外,控罪一所述的AG995286港幣$500元銀行紙幣被發現有一條來自2018年系列港幣$50元及港幣$20元銀行紙幣的開窗金屬線。
求情理由
10. 被告現年32歲,在香港出生,單身,高中程度。被告父親中了風,母親患有癌症。2021年因為疫情,被告失業,因為財困才干犯本案。
11.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日發生,而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只涉及一張偽鈔,第二項控罪則涉及8張。辯方說假鈔的性質差劣。辯方同意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第三項控罪,但被告是單獨干犯第三項控罪。辯方說被告在還押期間完成電腦班,現在正在進修快餐店班,承諾不再犯事。
判刑
12. 控罪最高刑罰是14年。被告從2014年11月開始總共有6項定罪。被告在2024年4月1日因干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捕。因此,被告是在警方保釋期間在同年8月再干犯第三項控罪。
13. 被告夥同另一男子干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在法庭查問下,辯方不能夠提供被告如何得到這些偽鈔,亦說不清犯下第一及第二項罪行的4個月之後再行使假鈔犯案。明顯地,被告是選擇凌晨時分藉事主有機會不集中精神的情況下犯案(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在凌晨05:40時,而第三項控罪在凌晨01:14時)。
14.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涉及總共9張渣打銀行的假鈔,而第三項控罪涉及一張中銀的假鈔。假鈔的質素可說是粗糙,但這亦使的士司機亦能立刻認知那被告所提供的假鈔是偽鈔。
15. 辯方說被告因為財困而犯案,而被告亦不會進一步協助警方。辯方亦說本案並沒有案情特別嚴重的地方。
16. 在考慮到特區訴李浩然 CACC 128/2013及本案的整體案情,本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以2年半(30個月)為起點。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因此,被告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刑20個月。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就第三項控罪,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但是單獨犯案,亦只涉及一張假鈔,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至12個月。
17. 在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決定把第三項控罪判刑中的3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2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