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妹娜
黃凌欣
[2024] HKCFI 505
HCMP 1132/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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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被告人(「黃」)為一法律援助律師,於2022年8月16日,原告人(「楊」)存檔原訴傳票,稱黃針對她作出「誹謗、侵權、恐嚇」,對她「造成精神上的及名譽、人權的侵犯」。
2. 於2023年12月8日在本席席前進行的指示聆訊時,楊表示希望撤銷訴訟,代表黃的陳嘉桓政府律師不反對楊的申請,但要求訟費。本席最終頒令批准楊撤銷本案,並指示雙方就訟費呈交書面陳詞。
3. 本席已考慮雙方其後呈交的書面陳詞。
4. 本案已被撤銷,而楊在本案中沒得到任何濟助,這是重點。
5. 楊稱她得知黃有律師代表,在考慮她得到的意見後,擔心未必能承擔訟費,故要求撤案。
6. 但黃有權延聘律師,而相關訟費確是由楊開展的訴訟而生。
7. 楊提到的人身傷亡案件的進程和結果(包括訟費問題),與楊須否負責本案訟費無關。
8. 本席同意陳律師的陳詞,楊是一位法援申請人,理應知道訴訟涉及訟費。
9.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楊須向黃支付本案訟費。這不是如楊說甚麼「雪中送炭」或「雪上加霜」,而是她須就她自己開展本案的決定所引申的後果負責。
10. 就訟費評估,本席已考慮陳律師呈交的訟費清單,本席認為合理的數目為當中所列的2/3,四捨五入後為港幣30,000元。
11. 本席裁定楊須向黃支付訟費港幣30,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嘉恆呈交訟費清單及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