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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5/2023
[2024] HKDC 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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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志康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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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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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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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
案情
2. 在本案有關時間,李少雄是駕駛登記號碼 KB 2908 (“V1”) 的夜更的的士司機,而胡瑞威是駕駛登記號碼 XC 945 (“V2”) 的夜更的士司機。
3. 2023 年 3 月 24日約 0225 時,被告在觀塘區登上李先生駕駛的 V1,他指示李先生前往旺角朗豪坊。
4. 稍後約 0230 時,V1 駛至九龍城太子道東時,被告突然拿出一把 10 吋長的刀從後架在李先生頸部,並說是打劫,喝令李先生交出港幣1,000元。李先生立即停下 V1,及用右手抓住刀刃。
5. 由於 V1 突然煞車,在 V1 後方的 V2 收制不及撞上 V1 的車尾。胡先生從 V2 下車,走到 V1 的司機位,他目睹被告把刀架在李先生的頸上。被告立即從 V1 下車並逃離現場。
6. 警方接報到場後,在附近的花槽內檢獲涉案的一把刀。
7. 李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療檢驗顯示他右邊臉及左拇指擦傷,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及小指割傷/刺傷。臨牀診斷是頸痛及右手手指多處割傷。他獲給予 4 天病假。
8. 相關地點的閉路電視及安裝在V1及V2內的行車攝錄器攝錄到部分案發經過,包括被告重複喝令李先生給他港幣 1,000元。
9. 2023 年 3 月 31 日,被告被拘捕。警誡下,被告說:「我都係因為無錢先拎把刀去打劫個的士佬咋。」
10. 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因為欠債,所以攜同涉案的刀準備行劫的士司機,他是隨機截停 V1,並不認識李先生;行劫失敗後,被告在逃走時遺下他的刀;被告確認警方檢獲的一把刀和衣物,是他案發當晚所使用和穿着的;被告亦確認上述閉路電視的截圖中進行行劫和事敗後逃走的人是他。
求情陳詞
11. 被告現年45歲,已婚,於2022年開始與妻子分居,育有一名9歲大的女兒。被告在犯案前已失業約兩年,之前任職冷氣維修員。由於失業財困,為了避債,被告獨居。被告在犯案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案發後2023年11月3日則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類同。被告就該案仍在服刑中。
12. 被告因財困而犯案,現已深感懊悔,並決心在服刑後重新做人,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13. 辯方指被告犯案手法簡單,他攜刀犯案純粹作為威嚇受害人之用,完全沒有考慮到受害人會急剎車輛並嘗試徒手奪刀,因而令受害人手部受割傷。被告對受害人所受的遭遇深感抱歉。
14. 被告明白搶劫的士司機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被告適時認罪,應可以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由於被告仍就另一案正在服刑,辯方懇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判刑
15. 被告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案發後的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的性質不類同,因此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考慮這紀錄。
16. 如辯方所指,上訴庭在案例[1]中均提及的士司機是特別容易成為劫案的受害人,尤其是當他們要接載乘客到一些較偏靜的地方,或是於深夜及清晨時分接載乘客。因此,的士劫案的量刑起點是較一般的劫案高,5至6年的量刑起點只適用於涉及展示並非槍械的武器及沒有/使用極少武力的的士劫案。若涉及多人犯案及引致受害人受傷,適當的量刑起點可以是7年監禁。
17. 本案只涉及被告單獨犯案,他展示了一把10吋長的刀並架在受害人李先生的頸上。既然被告帶刀犯案,並展示刀及把刀架在李先生頸上,他必然可以預料有機會引致李先生受傷,最終李先生亦因此面部及手部多處受傷。然而,本席接納被告並無主動襲擊李先生。考慮了上述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4年監禁。
18. 被告現仍就案件WKCC 4023/2023服刑,刑期為16個月監禁,最早完成服刑的日期為2024年8月10日。該案的控罪與本案性質不類同,犯案時間也不同。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時,本席考慮了若兩案均在本席席前一同處理,本席會下令WKCC 4023/2023刑期的10個月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該案刑期中的6個月會與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鑑於該案刑期餘下的部分不足3個月,為了達致上述的總刑期,本席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把本案的刑期下調。因此,本案的刑期下調6個月至3年6個月監禁,與WKCC 4023/2023的刑期分期執行。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z Kin [2004] 2 HKC 139 及R v Tran Van Anh [1993] HKCLR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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