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 KIM MING
GROWTH LEADER LIMITED
HCA 1055A/2013
HCA 10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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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由於原告人提出本申請的日期,已超越《高等法院規則》規定的時限 (詳見第59號命令第2B(1)(a) 條規則),本席並無權力處理本申請 (參看Wynn Resorts (Macau) SA v Mong Henry [2009] 5 HKC 515;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td & Others HCA 4200/1995 (2010年4月23日))。
2. 故此,本席撤銷本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 本申請所涉訟費,應依一般慣例處理 (即是,訟費由負方支付)。
4. 本席決定以簡易程序評定所涉訟費。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27,620元,本席認定應從中扣減4,620元。所以原告人應支付的訟費為23,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黃許律師行指派車偉恒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