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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408/2023
[2024] HKDC 7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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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WAN KWOK LING BONN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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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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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WAN KWOK KUEN JOHN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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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4年3月1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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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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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原告人在2023年12月11日存檔傳票(「該傳票」),向法庭申請針對被告人的非正審禁制令。
2. 在2023年12月15日的聆訊中,暫委法官朱婉儀基於雙方同意頒下一項臨時非正審禁制令(interim-interim injunction),及將該傳票押後辯論。
背景
3.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姊姊。
4. 他們的父親於2019年去世。其父親設立了一個家庭信託並立下遺囑。原告人是遺產執行人。
5. 自2023年1月起,被告人多次對原告人作出騷擾、恐嚇及誹謗的行為。被告人的行為包括在原告人的住址和工作的地方外面及原告人所管理的家庭信託基金的店舖外張貼橫額,內容詆毁原告人,及發表不利於原告人子女的言論。
6. 在2023年7月,被告人針對原告人的行為升級。原告人及其丈夫因該行動的升級而被迫簽署一些股份轉讓文件。
7. 在2023年12月,被告人表明會將行動再進一步升級。
8. 原告人因此提起本訴訟。
9. 原告人藉着該傳票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其範圍包括:
(a) 禁止被告人對原告人或其家人騷擾及/或恐嚇的行為;
(b) 禁止被告人在原告人經常出入的5個地點的50米範圍內張貼或展示任何針對原告人或其家人的橫幅、標誌、展覽及/或展示文字或圖片;
(c) 禁止被告人發佈任何載有誹謗或中傷原告人言論的材料;及
(d) 禁止被告人以電話、傳真、電郵、短訊、社交媒體、網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間接透過原告人的家人或朋友與原告人接觸。
法院頒下非正審禁制令的法律原則
10. 樞密院在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 396 權威性地定下法院頒下非正審禁制令的條件。首先,在案中必須有某些嚴肅的議題需要透過審訊裁決。此外,法庭必須在權衡過輕重之下,認為頒令是較適當的做法:見香港民事程序 2024 第一冊第29/1/8段。
11. 原訟庭在 Interactive Media Network (China) Holdings Ltd v Just Media Group Limited and others [2018] HKCFI 1114 第28段指出 Lord Diplock 在 American Cyanamid 案例中第408頁解釋法庭在權衡應否頒令時,須先考慮若原告人經審訊後能證明他應獲得永久禁制令,原告人因被告人在審訊前仍然繼續他藉着有關訴訟要求制止的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被命令賠償原告人是足夠的濟助而被告人亦有能力支付該賠償金,法庭不應頒令。反之,若賠償並非足夠的濟助,法庭須考慮若被告人經審訊後成功抗辯,如果被告人因被禁制而蒙受的損失能夠由原告人基於其賠償承諾而作出的賠償而獲得充分補救及原告人亦有足夠財政能力支付,法庭沒有理由拒絕頒令。
討論
12. 有鑒於被告人對原告人的騷擾行為及橫額的內容帶有誹謗性,毫無疑問,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指控構成嚴肅的議題須透過審訊才能由法庭裁決。
13. 由於被告人的騷擾行為對原告人構成壓力,引致她感到尷尬、焦慮及恐懼,本席認為若原告人經審訊後勝訴,她所蒙受精神上的傷害並非金錢的賠償足以彌補。
14. 從另一個角度看,若被告人被禁止他的行為,而經審訊後獲得勝訴,本席看不出被告人因被禁制而蒙受的損失非金錢所能補救。
15. 原告人從事不同的生意,包括從1997年開始與其丈夫從事生產矯視隱形眼鏡業務。這業務現時為香港其中一個矯視隱形眼鏡主要生產商。若審訊後法院裁定原告人敗訴,本席接納原告人有足夠財力承擔對被告人的金錢賠償。
16. 原告人亦願意作出有關賠償承諾。
17. 被告人認為禁制令的範圍過闊。他稱患有心臟病,有可能因病發而需要入院治療。若他因禁制令而不能與原告人聯絡,會影響他的治療。
18. 代表原告人的葉賜豪大律師(聯同古若蘭大律師)因應被告人的憂慮而建議在傳票的第4段第一句的結尾加上「或被告人因病而入院需聯絡原告人支付醫療費或其他正當目的外」。
19. 本席接納原告人建議的修改合理地解除了被告人的憂慮。
20.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原告人應獲得傳票第1至第3段及經修訂後的第4段的非正審禁制令,有效期至本案審訊的結果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1. 該非正審禁制令須連帶罰則通知。
訟費
22. 本席頒下暫准訟費令,該傳票的訟費歸於訟案中並連帶一位大律師的證書。
23. 如在本判決書日期起計14天內雙方沒有以信函提出申請修改,則該暫准訟費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由鄺來興律師行延聘葉賜豪大律師及古若蘭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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