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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614/2020
[2025] HKFC 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61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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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5年5月6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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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逾期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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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於2025年3月31日[1],本席頒下命令如下(“該命令”):
i. 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的第一押記,由本命令發出後的28天內,答辯人(“男方”)須以無償方式將御龍灣及土地2487 F的業權轉讓給呈請人(“女方”),所有有關費用包括釐印費、律師費等由雙方平均支付;
ii. 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的第一押記,由本命令發出後的28天內,男方須向女方支付一整筆款項金額為$80,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iii. 除上述外,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予以撤銷及雙方可各自保留其名下的資產,包括婚姻居所和國際花園;
iv. 解除針對婚姻居所物業在土地註冊處的關於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的登記,如有的話。
2. 這是女方就該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女方應在2025年4月28日之前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她則在2025年5月6日提出有關傳票。
3. 本席必需按照既定之法則[2]考慮以下因素:
(a) 申請人延誤的時間有多長;
(b) 申請人延誤的原因;
(c) 申請人上訴得直的機會有多大;
(d) 假如給予該逾期上訴許可,對答辯方損害有多大。
4. 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女方的申請逾期的時間並不長,約8日,本席接納她延遲的理由是基於其父親中風入院而延誤提出本申請。
6. 綜合女方在2025年5月6日提交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詞大綱,她有以下的上訴理據。
上訴理據一
7. 根據女方的上訴理據擬本,就婚姻居所是否不得轉讓給外人的議題上,女方認為根據專家在估價報告中指出只是地段問題銷售不佳,而不是不能銷售,而報告亦指出在附近亦有買賣交易作參考,證明附近居民都可以出售和由第三者購買。
8. 本席認為這項議題並不是能夠由專家在估價報告中提出專業意見的議題,此外,在婚姻居所附近有沒有類似的買賣,並不代表在法律上,婚姻居所可以合法地出售給第三方。
9. 代表女方的律師在結案陳詞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法律陳詞,本席已經在2025年3月31日的判決書中詳細分析這議題,不會在此贅述和重複。
10. 本席並不同意這理據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二
11. 女方認為男方長期家暴及精神虐待她導致離婚,本席已經在2025年3月31日的判決書中詳細考慮女方的醫療紀錄、精神狀況及其謀生能力等問題。
12. 故此,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三
13. 就國際花園的問題,是由女方獨自擁有,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但無需轉讓或分配任何一部份給男方。
14. 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四
15. 女方認為男方明顯在離婚申請前惡意轉移資產$883,000,本席已經在判決書的第34段作分析和討論,就星展戶口的爭議,本席也在判決書的第52至54段已經詳細討論,不會再此贅述。本席認為她並不能提出任何或充分證據證明。
16. 女方又認為男方虛報深圳私家車價值,及御龍灣所欠的物業費等問題,但是代表女方的律師在審訊和結案陳詞中並沒有提出這些論點。本席不會在本申請中處理這些新議題。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17. 此外,女方在沒有法庭的批准下在2025年6月9日提出新的上訴呈請書及新的證據,本席拒絕接納和考慮。
總結
18. 基於女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女方2025年5月6日的傳票,由於男方沒有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或書面陳詞,故此,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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