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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2/2024
[2024] HKDC 1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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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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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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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貴生 LAI Kwai-s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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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梁栢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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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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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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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案發地點是位於灣仔軒尼詩道英皇集團中心內一間酒樓。吳定標(吳)是酒樓的會計經理,而周中良(周)則是點心師傅。酒樓的營業時間為1100時至2330時。
3. 2024年2月29日0714時左右,周返回酒樓工作,看見被告身穿長袖上衣及藍色牛仔褲,站在酒樓收銀處內。被告見到周便踏出收銀處,向酒樓出口走去。同日0930時左右,周將事件告訴吳。吳查看酒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看見一名男子嘗試撬開收銀處的收銀抽屜,但不成功。經檢查,酒樓沒有任何物品損失。他們報警處理。
4. 酒樓的閉路電視於事發當日拍攝到以下事情:—
(a)0657時左右,被告穿戴口罩、長袖上衣、深藍色長褲及黑色布鞋,經連接英皇集團中心地庫的自動門進入酒樓。
(b)0658時左右,被告進入酒樓的用餐大廳範圍,往收銀櫃檯方向走去。
(c)0701時左右,被告走進收銀處。
(d)0701時至0702時,被告於收銀處到處搜索,其後離開。片段拍攝到被告右手腕的紋身。
(e)0703時至0705時,被告嘗試撬開入口旁邊的酒櫃。
(f)0707時至0708時,被告再次返回收銀處,嘗試用剪刀撬開收銀抽屜(見相片冊MFI-1第20頁)。
(g)0711時左右,被告再次嘗試撬開入口處旁邊的酒櫃,但不成功。
(h)0714時左右,被告第三次返回收銀處,觸碰收銀機鍵盤及屏幕。片段拍攝到被告右手中指的紋身。
(i)0714時,周進入酒樓,碰見被告。
(j)0715時,被告離開酒樓。
5. 經翻看酒樓的相關閉路電視,警員22470(註:後知該警員曾在2月29日到酒樓調查)於2024年3月19日1710時左右發現被告,並把被告截停。
6. 2024年3月20日,周於一項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指出被告是涉案人士。
求情理由
7. 辯方只用了半頁紙,便完成被告的求情陳述,而該求情陳述書則由律師事務所律師簽署。
8. 被告現年46歲,獨居,依靠綜援及傷津維持生活。辯方說「被告案發時因無所事事才走進了涉案現場,希望找到有適用的東西拿走」。辯方說被告犯案時單獨行事,店鋪沒有受到任何破壞和損失。辯方說被告有兩項相同的前科,對加刑與否並沒有進一步陳詞。
判刑
9. 在法庭查問下,警員22470曾是到達酒樓調查的警員之一。辯方不知道為何當日早上被告戴著口罩,但得知當日被告曾吸食冰毒。
10. 精神科醫生蘇醫生在2024年9月20日的報告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及是冰毒的濫藥者(見報告第9段)。被告在2022年11月29日從小欖轉到中途宿舍(報告第5段)。
11. 被告現年46歲,香港出生,中一程度,未婚。從1990年10月開始,總共有13項刑事紀錄,當中2項是相同的入屋犯法罪。被告在案發當日早上7時許進入酒樓,曾經用剪刀試圖撬開收銀箱,亦曾經試圖弄開酒櫃,終於因為見到酒樓職員而離開。被告在數星期後才被捕。被告並沒有招認。本席得知被告右手的紋身與閉路電視的錄像相同。
12. 酒樓並沒有損失。控方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帶備爆破工具,包括那剪刀。
13. 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罪行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不會因為被告有相同的前科而加刑,仍然以2年半(即30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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