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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8/2021
[2022] HKDC 3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1年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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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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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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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育婷 |
(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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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希 |
(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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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朗 |
(第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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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輝 |
(第五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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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樂 |
(第六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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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栢熙 |
(第八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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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保密令及相關申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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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於2022年4月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表示會就本案涉及的其中33名警員申請身分保密令、禁止披露身分令、作供時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以下統稱「保密令」)。各被告於審前覆核聆訊表示不反對有關申請。因此,本席認為不必為有關申請進行實體聆訊,並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控方的申請
2. 控方就33位駐守於特別任務連的警員申請保密令。控方表示部份警員會出庭作供,其他出庭作供的證人也有可能在作供的時候提及這些警員。
3. 控方申請的理據指特別任務連隊員的身分受到高度保護,與其日常工作息息相關。在社會安全的層面上是有必要採取措施,防止特別任務連隊員的保密身分曝光,以便相關警員將來可以繼續有效地執行特別任務連的職務。
4. 控方指泄露這些警員的身分會嚴重影響相關警員的工作及他們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令他們負附上龐大的心理壓力。控方亦指任何法規也不能完全避免及杜絕「起底」的風險。再者,一旦這些警員的個人資料被披露,將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5. 此外,控方認為有關申請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的審訊,亦不會妨礙公開司法公義及公眾人士的知情權。
辯方的回應
6. 如上文所述,各被告不反對有關申請。
相關法律原則
7. 相關法律原則如下:
(1) 法庭要確保審訊是公平。
(2) 公平審訊指對辯方及控方而言均是公平,涉及被告、證人及社會三方的利益[1]。
(3) 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與證人得到保密令的保障並非不能共存。
(4) 公開的司法公義有助防止法庭的不恰當行為,增
加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然而,若公開的司法公義會引致不公,法庭必須平衡各方的利益、權利及自由後,才決定是否需要就公開審訊作出任何限制[2]。
(5) 法庭有固有管轄權作出保密令。
(6) 法庭就着個別案件的公義而言,在普通法下有權就證人作供的方式作出規定。即使現行法例已經就着某幾類證人的作供方式訂明了相關的規定及安排,這並不限制法庭在普通法下仍然可以就其他類別的證人作出安排及規定[3]。
8. 因此,法庭必須謹慎審核申請的理據,考慮及平衡所有相關的利益、權利及自由,才決定是否有需要作出保密令。
本席的考慮
9. 本席有固有管轄權作出保密令。
10. 雖然上級法院在較早時已就「起底」的行為作出臨時禁制令,但有關的禁制令有可能隨時被撤銷或更改。就本案而言,若果法庭頒下保密令,該命令便可以獨立地保障有關警員的私隱。
11. 這些警員的個人資料尚未被公開。如果法庭頒下保密令,便可免除他們因為作供或其他證人作供而公開他們的身分,以致有機會令他們及他們的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滋擾或威嚇,影響他們的證供,或影響特別任務連的工作。
12. 在本案,控方沒有告知辯方這些警員的編號及姓名。六名被告確認在本案進行辯護的時候不需要這些警員的資料。此外,這些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障,只會令公眾不能看到他們的容貌,被告及辯方律師仍然可以清楚觀察相關警員作供時的神情舉止。因此,本席認為即使法庭頒下保密令也不會引致不公平的審訊。
13. 就公眾及傳媒而言,他們仍然可以透過公開審訊而得知相關的案情及/或報道相關的案情。本席認為保密令並沒有嚴重地限制了公眾的知情權,及傳媒的報道自由。
14. 根據控方提交的資料,各級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在過往一些案件中亦有批准類似的申請[4]。
15. 綜合上述分析,在考慮了相關法律原則、過往案例,及在平衡各方的利益、權利及自由後,本席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理據,以支持對公開司法公義作出限制。
16. 因此,本席批准控方的申請,並就附件A提及的33位警員頒下身分保密令、禁止披露身分令、作供時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
[1] HKSAR v Shamsul Hoque, HCCC 379/2013 判詞第5,14,16-17,24段
[2] HKSAR v Wu Wing Kit (No. 1) [2016] 3 HKLRD 386 判詞第65-68段
[3] HKSAR v Shamsul Hoque, HCCC 379/2013 判詞第12段
[4] 控方書面陳詞大綱第5至9段提及的案例,及附件A第19至20段提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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