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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3/2025
[2025] HKDC 20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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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利子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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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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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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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被告人梁均標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其認罪及根據所承認的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於2024年7月22日凌晨四時許,被告人穿着外科口罩及手套,用一些東西破開一所位於赤鱲角機場空運中心的辦公室後,撬開辦公室的兩個抽屉,取走抽屉內的2,145元。
3. 被告的行為為辦公室所安裝的閉路電視攝得,而辦公室的負責人亦從閉路電視中認出被告是被公司所僱用的搬運工人,他並無獲授權進入辦公室範圍。
4. 被告在2024年7月22日之後就沒有上班,並在2024年12月13日被拘捕。
5. 這是一宗入屋犯法的案件,涉及的是一所辦公室。上訴庭就此等案件亦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在沒有令案情特別嚴重的情況之下,一般來說,合理的量刑基數應為30個月。
6. 本案有其他的加刑理由:— 被告當時是在該受害公司內工作的搬運散工,可以確認被告利用在該公司工作之便,得知公司的運作情況。雖然此舉並非違反誠信,但至少被告利用其工作的方便,而得到公司的資料,從而犯法。此外,被告犯法之時是凌晨四時許,犯案時帶有工具;包括外科口罩及手套及破開辦公室門的工具。本席就其違反其員工操守這點加刑6個月。
7. 此外,被告有三次刑事紀錄,皆是與毒品有關。根據紀錄,被告在犯案之時,亦因他案被拘捕及得到擔保,同時更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干犯不依其歸押之罪,也就是說被告犯法之時,正違反擔保條件及不依期歸押。因這個理由,本席亦因此加刑3個月。最後採納之量刑基數為39個月。
求情理據
8. 根據辯方律師的求情,本案並不涉及大量金錢,亦不涉及驚嚇到當時單位的負責人,但這點只是表示本案並無其他加刑的理由。
9. 被告32歲,內地出生;被拘捕前與母親同住在東涌逸東邨一個單位。其父早已離世,而其母現年63歲,現職清潔工人,所提及的情況,被告與女友育有一女兒,現年11歲,由後者照顧。
10. 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無任何特別減刑的理據,所以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被告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的39個月監禁下調至2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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