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23/2010
HCCC2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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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毒品是36.71克「冰」。
於2010年3月4日凌晨約二時半,兩名警員巡經土瓜灣道126號,看見路邊停著一輛藍色寶馬房車,後來警員再見被告人坐在司機位,正低頭有所動作。被告人發現警員後下車,兩警員上前,在車尾截查被告人,後來搜查該車。警員在司機位車門內側的雜物槽發現涉案毒品,共有不同重量的十膠包「冰」。 被告人現年44歲,二十八次犯罪紀錄,大部分是藏毒,曾兩次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小五,已離婚,犯案時無業,之前是洗車工人。 根據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本案的份量應為監禁7至10年,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席以8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現判被告人入獄8年4個月。
於2010年3月4日凌晨約二時半,兩名警員巡經土瓜灣道126號,看見路邊停著一輛藍色寶馬房車,後來警員再見被告人坐在司機位,正低頭有所動作。被告人發現警員後下車,兩警員上前,在車尾截查被告人,後來搜查該車。警員在司機位車門內側的雜物槽發現涉案毒品,共有不同重量的十膠包「冰」。
被告人現年44歲,二十八次犯罪紀錄,大部分是藏毒,曾兩次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小五,已離婚,犯案時無業,之前是洗車工人。
根據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本案的份量應為監禁7至10年,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席以8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現判被告人入獄8年4個月。
法庭拒絕批准定罪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410/2010 日期:20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