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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4/2022
[2023] HKDC 6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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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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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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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庚庭(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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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傑(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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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栢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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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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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欣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全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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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全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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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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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D1及D2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背景
2. 本案涉及2個地方,即南昌街197號地下八仙餅家及南昌街199號鑽石樓。而鑽石樓後樓梯和八仙餅家天井只是一牆之隔。
3. 2022年1月17日0440時,鑽石樓有一名住客發現後樓梯處有2名男子,於是報警。
4. 警方於0513時到達並發現鑽石樓後樓梯處有一堂梯,並作調查,最終發現D1躲藏在八仙餅家天井內的冷氣機後方,而在天井的沙發上亦發現了2支螺絲批。於0517時便把D1拘捕。
5. 警方繼續搜查並發現D2躲藏在該八仙餅店後門頂部風槽中,於0518時便把D2拘捕。
閉路電視
6. 鑽石樓樓梯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當日0440時,D1與D2進入後樓梯。D1戴上手套。二人其後行上樓梯,兩分鐘後回來帶同竹梯,將竹梯靠在分隔鑽石樓與八仙餅家天井的牆上。D2爬牆進入八仙餅家天井。
招認
7. D1警誡下承認:—
(a) D1和D2途經南昌街199號見後樓梯門沒鎖上,他們便入內並意圖偷取單車等物品出售;
(b) 他們上了數層樓後便聽到有聲音從上層傳來,以為有人下來並想可能那人會把後門鎖上,便無法再上樓,而見該處有一堂梯便建議爬到南昌街197躲藏。
(c) D2用梯爬牆進入南昌街197號,開門讓他進入八仙餅家天井。他們想躲一會再回到南昌街199號,但其後被警方包圍;及
(d) 他戴手套進入南昌街199號後門,以免留下指紋。
8. D2警誡下承認和D1意圖“爆八仙餅家”。
9. 案發所有期間:—
(a) D1及D2作為侵入者進入鑽石樓,意圖在該處偷竊。(控罪一)
(b) D1及D2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八仙餅家的部分,意圖在該處偷竊。(控罪二)
求情及判刑
D1
10. D1現年52歲,國內出生,於2001年到港定居。D1和前妻育有1男及1女,分別26及24歲。而現時則和其女友及他們的1名7歲兒子一同生活,D1還有一名74歲之母親,現獨居於油塘及主要依賴D1及他的女朋友照顧。D1過往有7項定罪,其中3項和不誠實有關(當中一項同屬入屋犯法罪)。
11. 辯方陳詞指D1的母親因患有白內障、腰骨痛及高血壓,需定期看私家醫生,而D1的女友需要照料7歲的兒子及D1的母親故只能當兼職,D1一直也是從事茶餐廳廚師,自2018年及2021年出獄後,因社會事件及新冠疫情之故而很難找到全職工作,於案發前只能從事裝修散工,月入大約9,000元,那時亦承受了巨大經濟壓力,他的積蓄亦已耗盡才鋌而走險。
D2
12. D2現年46歲,本地出生及有中一教育程度。育有一名5歲女兒及1歲兒子,子女現由社署照顧。D2過往有41項定罪紀錄,25項和不誠實有關,而其中2項和本案相同。
13. 案發前曾任運輸及侍應,被捕時為清潔散工,月入約9,000元。辯方陳詞指D2的幼子於2021年12月出生,但卻被診斷有腸胃及氣管問題,因而欠下一單過萬元以上欠款,又謂當時疫情期間而經濟不好,生活十分困難。
14. 本席認為2人之個人背景,及犯案原因並不構成任何求情因素。反之,本案是2人行事,與及2人之定罪記錄亦是加刑之考慮。
15. 就量刑起點,辯方正確指出涉及住宅及非住宅為36及30個月。但D2亦進一步陳詞指就鑽石樓一罪中是涉及公共地方,亦沒證供顯示曾強行進入和沒有人受驚,亦沒財物損失,量刑點有下調空間。D2援引孫志偉一案[1]。在孫志偉一案中,該案被告人於梯間挪取了一把鋁梯,而該被告被捕時身上有2隻手套,3枝螺絲批和4把鉗,法庭認為該案所涉處所雖屬住宅大廈,但實際案發地點為處所的公用範圍,沒有證據顯示該被告曾強行進入、或其行徑曾令任何住客受驚,而且雖然該被告人管有的工具十分可疑,但證據不足以令法庭肯定該被告打算以這些工具來犯案,該案的法庭採納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而上訴庭認為該量刑基準是合適的。
16. 考慮了上述案件,本席同意D2大律師陳詞,故此控罪1及2均以30個月為起點是合適的。正如前述,本案有其加刑因素,本席先討論2人犯案這點,本席留到2人並非有詳盡且複雜計劃,亦沒有用上重刑犯案工具,其手法亦非十分專業,再者本案2罪亦沒財物損失,本席不打算把刑期上調。
17. 就2人之定罪記錄,針對D1他雖有同類但亦未至積犯程度,但D2而言,其不誠實之記項多達41項,多次進出監獄亦沒反醒,故此就積犯這點,本席會把D2之起點上調3個月,而D1則不變。就控罪1及2,D1兩罪均以30個月起點,而D2兩罪則以33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1/3,即D1控罪1及2均為20個月監禁,D2控罪1及2均為22個月監禁。
18. 最後,量刑總體性,2位大律師均陳詞指2罪應同期執行,辯方指2項控罪犯案時間緊密相連及地址為毗鄰,而就企圖一案,亦是經過鑽石樓之後樓梯而進入八仙餅家,基本是出於同一案情。本席並不同意同期執行之說,雖則有共通處,但明顯亦是2宗案件。再者,試想想若同期執行是恰當的話,那便變相鼓勵連環犯案,無論是入侵1個或2個單位,刑期也只會同期執行。
19. 當然,本席並沒忽略大律師提出本案之因素,特別是控罪2是經由鑽石樓而進去的。2罪的確有過一些連繫性,故把原本8個月的分期刑期下調至5個月。本席下令就D1及D2面對控罪2其中5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D1 共25個月監禁。
D2 共2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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