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579
DCCC 39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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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於2023年1月2日深夜二時許,警方人員在屯門石排頭路某工業中心的電梯大堂將被告截停,在其褲袋搜查得兩袋俗稱「冰」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總重量為10.3克;被告身上還有一支載有微量「冰」粉末的透明吸管,於是把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之下表示毒品為自用。警方亦外在被告身上撿獲現金21,599.1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2. 控方指稱而被告亦承認其管有之毒品為非法販運之用。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3. 就有關販運「冰」毒,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在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一案中,上訴庭指出販運10克以內的「冰」,量刑基準是3至7年。是次涉及是10.3克,本席決定採納84個月(即7年)為量刑基數,辯方律師亦就這點沒有特別的陳詞。
4. 根據被告之認證口供及辯方之求情陳詞,本席得知被告現年47歲,被捕前與父母、女兒一同居住。被告曾有四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犯罪紀錄,他17歲開始有吸服毒品的習慣,亦曾有兩次被判接受強逼戒毒之療程。在被捕之前,被告在某五金貿易公司做廢料管理員,月入約28,000元。
5. 辯方提到被告是一位有毒癮的人,但亦同意本案的案情並不足以令本席裁定被告身上搜得的毒品有顯著的份量是作為自用,所以根據被告的年紀、犯罪紀錄以及其他證供,本席未能找到任何特別理由可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
6. 本案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適時認罪,因此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被告的監禁期由84個月下調至56個月,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