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33/2025
[2026] HKDC 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蔡夢帆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周慶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10月13日,在香港筲箕灣愛民街6-28號新利大廈地下11A號鋪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任利芳的一些紙皮,意圖摧毁該等物品或罔顧該等物品是否會被摧毁,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方案情
2. 案發時彭德信先生是筲箕灣愛民街後巷11A號五金店的東主,被告人居於後巷12A號,任利芳女士居於被告人住所上一層。
3. 2024年10月13日(星期日)下午,彭德信接到附近居民通知,他的五金店外有紙皮起火,消防員已將火撲熄。彭德信於當晚返回五金店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人當日下午在五金店外,將液體倒在屬於任利芳的手推車上的紙皮,然後用打火機放火燃燒該些紙皮,彭德信先生向警方報案。
4. 警方翻查當日下午2時15分至3時07分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人用打火機及一些液體,4次放火燃燒五金店外手推車上的紙皮。該疊紙皮四周放有其他物件包括發泡膠箱,被告人每次燃點紙皮後會觀察狀況,見火種熄滅後便再度燃點紙皮,消防員其後到場將火撲熄。當日五金店休業,但起火地點隔鄰單位有商舖也有人居住。
5. 2024年10月14日下午約2時30分,警員15191以縱火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任利芳經常嘈擾他,所以用打火機燃燒紙皮,警方從被告人身上檢獲他縱火用的打火機。
6. 同日晚上偵緝警員60168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警誡下說在事發前兩年,任利芳經常在下午時分拆東西,打擾他睡眠,因而導致他上班時感到疲倦。案發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左右,被告人睡覺時聽到巨大的鎚擊聲,他前往後巷查看時見到任利芳在拆東西,又見她的手推車上堆放紙皮,被告人與任利芳口角幾句後,趁任利芳離開之際,用打火機及天拿水點燃該些紙皮,目的是嚇一下任利芳。被告人對自己的無理犯法行為感到後悔。
7. 被告人承認使用天拿水放火燃燒紙皮,紙皮四周有易燃物件,紙皮起火處鄰近範圍有商舖也有住戶,被告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屬於任利芳的紙皮,意圖摧毁該些紙皮,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8. 被告人有兩次刑事記錄,在1974年他因身為黑社會成員被定罪後獲有條件釋放及簽保守行為12個月。在1981年他因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定罪,再被判簽保守行為,繳付賠償及罰款。對上一次刑事記錄距離今次犯案相隔43年。
背景及求情陳詞
9. 被告人於1956年5月在中國東莞出生,四歲時由父母帶同來香港定居,現年69歲。他在本港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任職辦公室雜役,廚房點心學徒,也從事過其他工作後轉任保安員。被告人在22歲結婚,與前妻育有一對子女,長女現時45歲,次子43歲。被告人與前妻已離婚超過10年,他與前妻及兒女已沒有聯絡。他的父母已去世超過10年,被捕前他獨居於案發地點鄰近單位,他從事保安員已超過30年,因長期夜班工作,需要在日間睡眠休息。
10. 代表被告人的周大律師說被告人在愛民街後巷12A單位居住已超過10年。任利芳在案發前大約半年搬到被告人居所的上層單位。任利芳經常在午間敲打物件發出很大聲響,影響被告人睡眠,被告人曾與任利芳理論數次不果,向食物環境衛生署投訴也不得要領。
11. 案發當天被告人如常在午間睡覺,被敲打物件發出的聲響騷擾而無法入睡休息。被告人離開居所往後巷見任利芳正在該處拆卸物件,身旁有手推車和紙皮,被告人上前理論但不得要領。任利芳離開後被告人一時失去理智而倒天拿水燃點紙皮,目的只為要嚇一下任利芳。被告人被拘捕後感到十分後悔立即作出招認,在其後的錄影會面把事件背景和案發經過和盤托出,為自己愚蠢魯鈍的行為致歉。
12. 周大律師還指出在消防員及警員到場後,被告人有回到起火現場及提交他的身份證協助調查,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時間是下午3時13分40秒。
量刑考慮
13. 起火地點是筲箕灣愛民街後巷,載有大量紙皮和廢物的手推車停放在五金舖後門位置。手推車旁邊堆積了很多雜物包括易燃的發泡膠箱,手推車上端有帆布簷篷,鄰近位置(即閉路電視畫面右下角)也有帆布和塑料帳篷。被告人用天拿水加速燃燒紙皮,火勢一旦蔓延至鄰近的易燃物品或五金店內儲存的化學物品,更可能引起爆炸,如非有街坊協助救火和消防員及時趕到徹底撲熄,後果不堪設想。
14. 被告人任職保安員超過30年,長期夜班工作日間需要睡眠是可以理解的。事發當日他到後巷與任利芳理論,任利芳停止拆卸物件並離開後巷,事件應告一段落,被告人理應回家繼續睡眠,但被告人心懷怨恨,竟然選擇放火燒毁紙皮來恐嚇對方,本席不接受他一時失去理智這個說法。
15. 從庭上播放閉路電視拍得案發經過可見,當日下午14時15分,被告人打開他居所的鐵閘,悠然自得地站在鐵閘前吸煙及望向手推車位置,觀察沒有人在附近後,他拿着點燃的香煙走近手推車,嘗試用香煙點燃紙皮,又蹲在手推車旁在那疊紙皮高低多個不同位置反覆點燃,期間曾經離開回家拿出手提電話,再走向手推車觀察,他發現未能燃着紙皮便回家,在下午14時25分從家中拿出一樽天拿水,走向手推車把天拿水倒在紙皮上,用打火機燃點,反覆嘗試多次之後,直至10時29分看到紙皮燃燒出煙才返回居所。下午14時44分,他又再拿着香煙出來觀察起火情況,在14時46分再次拿出天拿水倒向紙皮助燃,見火勢轉趨猛烈才回家。
16. 本席無法接受被告人只是想嚇一下任利芳,他來回反覆嘗試,用多種方法在多個角度四次燃燒紙皮,直至火勢猛烈才離開,是有意圖摧毁他人的物品。他當日下午的行為不是因為被嘈醒而一時失去理智,他的行動顯示他要放火摧毁任利芳的紙皮來洩憤。
17. 被告人的惡意非法行為不單燒毁年過60的鄰居辛苦執拾的紙皮,驚擾街坊出來救火,更要勞煩消防員到場搬開該疊紙皮查看來確保火種已被徹底撲滅,是損人不利己,愚蠢魯莽至極的行為。
18. 本案沒有人受傷,也沒有重大的財物被毁,這只是因為鄰居能及時察覺,自行拉出水喉及時撲熄才避過大難。考慮到被告人當天惡毒自私的行為,本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按慣例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此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減刑理由,被告人被判監禁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