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施
財政司:陳茂波
[2022] HKCFI 2531
HCAL 717/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717號
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於2022年8月3日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的答辯人為:「財政司:陳茂波,財委會/羅致光勞工及福利局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 (c) 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濟助的理由均沒有列出。
(a) 建議的答辯人為:「財政司:陳茂波,財委會/羅致光勞工及福利局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
(c) 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濟助的理由均沒有列出。
2. 申請人於同日存檔的支持誓詞,全文如下:
「濫用公帑(憲法例明) ① 福利:未滿7年不能享用,例子:派錢 ② 司機福利:沒有納稅人士,例子:派錢(包括:小販) ③ 供營房屋:貧窮人士、不能購買、富戶必須遷出、明日大嶼 ④ 假難民:港英時已取消難民收容所」
「濫用公帑(憲法例明)
① 福利:未滿7年不能享用,例子:派錢 ② 司機福利:沒有納稅人士,例子:派錢(包括:小販) ③ 供營房屋:貧窮人士、不能購買、富戶必須遷出、明日大嶼 ④ 假難民:港英時已取消難民收容所」
① 福利:未滿7年不能享用,例子:派錢
② 司機福利:沒有納稅人士,例子:派錢(包括:小販)
③ 供營房屋:貧窮人士、不能購買、富戶必須遷出、明日大嶼
④ 假難民:港英時已取消難民收容所」
3. 申請人在表格86中就最基本他欲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也沒說清,無說明尋求濟助的理由,而誓詞中提到的「福利」、「司機福利」、「供營房屋」和「假難民」所指為何亦全無解說或詳情。
4. 本申請全無勝算,屬濫用司法程序。
5. 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2年8月1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