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煜熙, 劉曉文
[2018] HKDC 957
DCCC 109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95號
------------------------------
---------------------
判刑理由書
1. 在荃灣區域,被告一先於凌晨時分,沿樓梯進入一正在裝修的大廈,嘗試盜取箇中的廢物,例如銅板等等(意圖盜竊:控罪一)。一小時之後,他與被告二在同區經過一所正在裝修,門口正由木板圍封的餐廳,被告一嘗試干擾鎖把,被告一則準備提供需要的協助。兩人合謀,若然成功進入,兩者將會盜竊內裡值錢的東西,瓜分得益(控罪二:企圖入屋犯法)。
求情
2. 被告一現年42歲,與父母及一兒子同住在報述的住宅單位之內。在本案羈留之前,他是一位貨車司機。他共有三十四項前科,其中四項是盜竊,但沒有入屋犯法紀錄。
3. 被告二現年43歲,已離婚,因去年工傷,所以不能繼續工作,自此倚靠簡稱「綜援」維生。他共有前科三十七個,其中二十三次乃入屋犯法罪。
4. 兩名被告希望法庭盡量寬大處理。
考慮
5. 一般的非住宅入屋犯法案判監起點兩年半,即30個月,但本案中的控罪二雖牽涉兩名歹徒,兩人事先必有商討、組織,但: —
一) 控罪乃意圖而已,商鋪沒有任何損失; 二) 被告們犯案手法簡單,為時短暫,更沒有使用工具,只嘗試幸運打開密碼鎖,希望進入偷,竊內裡的東西而已;
一) 控罪乃意圖而已,商鋪沒有任何損失;
二) 被告們犯案手法簡單,為時短暫,更沒有使用工具,只嘗試幸運打開密碼鎖,希望進入偷,竊內裡的東西而已;
三) 明顯店鋪內沒有人士,所以遇到人士反抗、產生暴力傷人的機會甚低;
四) 不過兩名被告案底累累,今次判監難免。
6. 考慮後,就控罪二,本席採用24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控罪一則3個月。被告二不認罪,需要審訊,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適用的判刑扣減。被告一則及早認罪,應依例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
判刑
7. 本席判監:被告一,就控罪一,2個月,控罪二,16個月,前者只有1個月與後者分期執行,故被告一今天被判監禁共17個月;被告二就控罪二,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