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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5/2018
[2019]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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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大偉先生,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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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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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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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2. 被告就上述控罪不認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3. 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4. 葵涌葵盛圍雙程行車,有兩條往相反方向的行車線,上坡的行車線前往葵盛西邨,下坡的行車線前往盛福街。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兩條行車線中間有行人過路設施。
5. 2018年3月11日早上,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路面乾爽,葵盛圍的交通流量正常。
6. 0835時左右,被告駕駛電單車沿着下坡的行車線行駛。鄧先生(死者/86歲)正於下坡的行車線橫過馬路,當他由行人路走往行人過路設施時,遭被告的電單車撞到。
7. PW1是當時附近的行人,當時PW1在馬路對面步行下坡。他沒有目擊意外發生。他聽到 “砰” 的一聲(即意外後),才轉身回頭。PW1見到被告的電單車繼續向前滑行約10米,才跌向左邊停下。PW1記不起聽到響號聲;接受盤問時,PW1說有可能有響號聲而他聽不到。
8. 意外後,死者躺在馬路(仍在下坡的行車線內),頭部受傷,半昏迷狀態。救護員為死者急救。
9. 死者然後送往瑪嘉烈醫院。隨後幾日,死者發燒,飽和度下降,胸部受感染。他終究不治,2018年3月15日1451時證實死亡(意外後4日)。
10. 意外當日,警員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最先見到死者在約20至30米外的行人路。死者想從被告的左邊橫過馬路,被告立即響號6至7次及煞車,但死者沒有反應,繼續橫過馬路。被告未能及時煞車,電單車撞到死者。
11. 2018年3月16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不肯定案發時有沒有任何東西影響/阻礙他的視線,但確認在意外前看見死者。他說當時以每小時35-50公里的車速駕駛,擋位為3至4擋。
定罪紀錄
12. 在干犯本案「不小心駕駛」罪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三項定額罰款的交通紀錄。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13. 洪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代表被告人求情大綱」,不在此贅。
14. 洪大律師亦為被告呈上多封求情信,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5. 本席參考了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的案例,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2],本席明白上述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有相似之處,即同樣有人命傷亡。
16. 雖然被告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短時間的監禁。
17. 考慮到被告在排期聆訊時(2019年3月12日)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下列各項:—
(i) 監禁2個月,緩刑兩年;
(ii) 罰款$4,000(從保釋金扣取);及
(iii) 停牌兩年(所有車輛)。
[1] CACC 263/2015
[2] CACC 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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