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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4/2024
[2025] HKDC 13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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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利子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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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芊仲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偉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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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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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鄭漢強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控方指控之大要是謂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凌晨到了葵涌葵盛西商場一店鋪外,企圖打開該店鋪之鐵閘在該處偷竊。
3. 於2023年12月31日凌晨二時許,被告到了有關店鋪門外,把放在門口的木檯移開,然後在該店鋪的捲閘門前蹲下,企圖用手把鐵閘拉起。其後被告站起,把一把錘子放入他身穿的外套內把木檯稍為移近鐵閘後離開。
4. 被告之行為為當時在商場設立的閉路電視所拍下,並在法庭多次播放。場面顯示被告蹲下時,該捲閘確有輕微晃動,但並無任何影像顯示被告使用該錘子企圖把鐵閘損毀及拉起。
5. 於同日下午二時許,警方人員在被告所居住的單位附近巡邏時,憑有關閉路電視片段認出被告,並在被告家中搜得當時所穿的衣服。被告有到該店鋪門外。
6. 控方指稱被告當時的行為已經足夠構成企圖入屋犯法。但其企圖的證供只是止於此;被告沒有使用身上帶的錘子。
7. 本席認為根據控方的證供,本案並無足夠證據令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引申被告確有意圖把鐵閘強行拉起並進入店內。
8. 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經提供了足夠的表面證供,可以令案件審訊下去。
9. 被告選擇作供,根據他的說法是他與事發店鋪的店主多年相識,欠下了店主大筆金錢,後者亦因此時不時向他惡言相向,給以臉色。當晚是除夕,他與朋友在附近喝酒之後,正打算到商場的洗手間使用廁所,在途中撿得一把手錘,於是他走到事發店鋪外,其目的是向店主報復,損毀其店外的地磚。他否認有企圖進店。
10. 被告並非是一個完全沒有案底的人。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三次不誠實案底,當然這點並非可以作為引申被告是次有不誠實的企圖,而衹意味著辯方不能以被告沒有案底的這一點令法庭對被告的證供特別考慮。
11. 根據被告的說法,他只是企圖損壞事發店鋪的地磚,並無意圖進入店內盜竊。本席認為根據本案之證供,而再加上本案的圖像,本席不能完全排除被告的說法。但是本席亦認為當時站在店外把鐵閘拉動,不足以證明被告已經作出入屋犯法的初步動作。所以考慮過總體證供之後,本席認為控方的說法有合理的疑點,而因此本席將被告面對的控罪撤銷。
12. 被告雖然承認刑事毀壞,但控方的證供中並無任何證供顯示被告有毀壞任何物品。當然,被告的行為極之可疑,亦不足效法,但被告的行為並不足以證實本案主控的指控中的嚴重罪行,所以本席將有關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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