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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7/2018
[2019] HKDC 1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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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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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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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木榮 TSE Muk-w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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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鄧芷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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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耀榮律師行律師劉穎芝小姐,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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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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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3月5日下午6時許,警員在旺角上海街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的長褲搜獲:
(1)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五十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11克可卡因共11克的固體;
(2) 另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五十個較小可再封口膠袋,膠袋內有11克的固體,內含11克可卡因;
(3) 現金港幣$12,990元和現金人民幣$100元。
3. 政府化驗所證實以上證物的毒品成份。警方估計有關的涉案毒品市值為港幣$27,676元。
4. 被告在警誡下說,「啲可卡因我幫人送貨,收佢500蚊水腳。」後來警員帶被告到他在黃大仙下二邨的住所,並沒有發現。
求情理由
5. 被告現年55歲,小六程度,和妻子分居,育有兩名18歲和25歲的兒子。辯方說被告在2017年失業,亦要獨力支撐家中經濟的擔子。被告入不敷支,亦欠下十多萬債項。被告因為$500元的酬勞而犯案,現在感到後悔。被告亦有14年的毒癮,但辯方說被告已經沒有吸毒。被告有案底但並沒有販毒罪。辯方亦呈上兩封由被告前妻和幼子所寫的求情信,亦提供了一些案例。被告的前妻和幼子亦在法庭支持被告。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說在被告身上的$12,940現金是被告從朋友借來的款項。被告並沒有申請綜援。
判刑
6. 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被告身上有$12,900多元和人民幣$100元,這對沒有工作的被告而言,可算是不少金額。被告亦販運估值約為$27,600多元的可卡因。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就其他販毒者的進一步資料提供給警方。被告為了區區$500元報酬而犯案,而被告亦未收到這$500元酬勞。
7. 被告的前妻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負責任和對家庭付出的人,對兒子愛護有加,但行錯了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幼子在求情信中說他明白父親的付出和為家人走捷徑,希望父親可以早日和家人團聚。
8. 被告從1986年開始總共有十六項定罪,大部分涉及非法賭博的罪行。被告最近一次定罪是在1997年7月。但在這麼多年後被告竟為了$500元而販運份量不少,總共有一百包的可卡因。沒有「跑腿」的人來販運毒品,那麼販毒集團便不能夠把毒品送到吸毒者的手上,因此「跑腿」的角色並不是小角色。
9. 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2克可卡因,亦是一個頗高濃度的毒品。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5年半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可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至44個月。
10. 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是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亦相信55歲的被告會痛定思痛,不會重犯,因此酌情再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總共42個月。
11. 另外,本席認為被告身懷$12,900多元的現金可能是販毒的得益。而從控方所提供的現金實物來看,有不少是面值$500元和$100元紙鈔。但控方並不打算申請把涉案現金充公,本席亦因此不會作出充公令。本席亦批准控方就證物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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