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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2/2024
[2025] HKDC 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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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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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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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健 WONG Ka-k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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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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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恩先生及何睿銘先生,由唐敬嚴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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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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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二項交替控罪,即企圖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本案的受害人已經損失了港幣$110,000元和人民幣9,000元,而本案的被告則負責收取另外的$150,000元,但因東窗事發而被捕。控方呈交李總督察的口供(2025年3月20日)以支持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但希望加刑的幅度是低於三分一。
案情撮要
2. 2023年5月16日下午,馮女士(馮)在家經固網電話收到一名身分不詳男子(冒充者)的無來電顯示的電話。冒充者在電話中指稱是馮的大兒子,正被警察羈留,又聲稱需要港幣$70,000元保釋金。冒充者接著向馮表示稍後會有人到她住所收錢。
3. 約20分鐘後,一名男子來到馮的住所,自稱是馮大兒子的朋友,是來代收保釋金的。馮把現金港幣$70,000元交給該男子,對方隨後離開現場。
4. 2023年5月17日上午,馮在家再經固網電話收到冒充者的無來電顯示的電話。冒充者在電話中聲稱仍被警察羈留,因此需要更多保釋金。冒充者接著向馮表示稍後會有人到她家收錢。
5. 約3分鐘後,一名女子來到馮的住所,自稱是馮的大兒子的朋友,代收保釋金。馮把現金港幣$40,000元及人民幣9,000元交給該名女子。該女子隨之離開現場。
6. 同日下午,馮又經固網電話收到冒充者的無來電顯示的電話。冒充者在電話中聲稱保釋金仍然不夠,要求再多給港幣$150,000元。
7. 馮將事件告知她的小兒子,問他借錢。不過,小兒子表示哥哥一直在上班,沒有被警方羈留。馮發覺事件是騙局,於是報警。
8. 同日傍晚,被告來到馮的住所,自稱是馮的大兒子的朋友,是來取錢的。馮交出警方預先準備的偽裝現金。
9. 被告收取偽裝現金後,隨即被埋伏的警員拘捕。
10.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好等錢使」,所以才到馮的住所收錢。
求情理由
11. 被告現年28歲,沒有定罪紀錄。被告的女友在2024年誕下女兒。被告的父親罹患癌症。被告是經濟支柱。被告因為自己生意不景及經濟原因而犯案。辯方呈上被告寫給受害人的道歉信和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以及被告女友、善導會社工和義工的求情信。今天辯方說被告的女友、哥哥以及母親都到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被捕後被還押半年才得到保釋。被告沒有自暴自棄,參與各項義務工作,包括向低收入人士派飯。
12.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較輕的角色,只是一名小卒,負責收取金錢。被告只是犯罪集團的幕後主事人所擺佈,指使。被告因愚昧無知、貪小便宜而犯錯。辯方說在某種程度上,被告亦是一名被利用的受害者(見辯方陳詞第11段)。
13. 辯方說被告是因企圖洗黑錢被定罪,不是串謀詐騙。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或者參與詐騙行為。被告只是跑腿(見陳詞第15.2段)。洗錢方法並不複雜,只是到受害人地方取錢。被告只有單次犯案行為,涉及一名受害人,而受害人亦沒有金錢損失(見求情第16.2段)。
14. 辯方接納這類案件有加重刑罰的必要,但希望法庭可以用低於三分一的幅度加刑。
判刑
15. 28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的文件冊已經包括了不少洗黑錢的案例,而Boma、許有益等等案例已經列出判刑考慮因素。雲國強案所提及的因應金額而列出的判刑幅度並不是鐵板一塊,法庭可因案情及罪責而作出上調或下調。
16. 對被告而言,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拿到$150,000元,因此受害人在這5月17日傍晚發生的事件並沒有損失。辯方說這亦是單一事件。控方以企圖洗黑錢罪控告被告。但實質上事主在5月16日被騙去$70,000元;在5月17日上午再被騙去$40,000元港幣及人民幣9,000元。同日下午因為犯罪集團食髓知味第三次嘗試再去榨乾事主,因此對事主而言這並不是「單一事件」,而是第三次後續詐騙行為。在這基礎下,控方大可以「串謀洗黑錢」的罪名作出檢控,而金額便會增至$260,000元港幣和9,000元人民幣($110,000元、人民幣9,000元、港幣$150,000元)。
17. 被告的角色實質並不輕微,因為整個詐騙行動最重要的目的是取得金錢,而被告作為取錢人自然是詐騙成果的前線人員。本席得悉受害人馮女士是60多歲的女人,她亦有把不少現金放在家中的習慣。因此早前的$110,000元港幣及9,000元人民幣便不用到銀行取錢。
18.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事主亦是一個60多歲的女人,並不算是老人家。而本席相信受害人亦不是把她所有畢生積蓄被騙去,至少那$150,000元並沒有被歹徒騙取。本席接納辯方所言,被告並不知道電騙的行為,亦不知道曾經在早前已經有兩人到事主居所成功從事主拿取金錢。辯方說被告的報酬是$500元,但從未得到這項報酬。辯方亦說吩咐被告取錢的人是被告的朋友的朋友,大家以電話而不是WhatsApp溝通。對被告而言這是單一事件,涉及單一受害人。
19. 被告在一封道歉信中說,他想親口向受害人說聲對不起。被告在求情信中說案件使他抱憾終身,為了$500元而淪為一隻無知的棋子。被告感到後悔,父親的重病、網絡生意的困難,使到被告以為$500元路費很吸引,亦使他後悔莫及。被告的女友說她和被告有一名4個月的女兒。被告是一個好男友,因為經濟原因而犯錯。被告做義務工作,為公公、婆婆派飯。女友說被告受騙,而令婆婆受騙,希望法庭輕判。樂善會一些義工亦在求情信中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給予輕判。善導會的陳主任亦寫信讚揚被告。
20. 畢竟洗黑錢罪並不是輕微罪行,而企圖洗黑錢的判刑可以是等同干犯洗黑錢的罪行。當然,受害人並沒有交出$150,000元,而被告亦是當場被捕。被告坦白認罪以求減刑三分一,實質是明智之舉。本席考慮到案例Boma、雲國強及許有益,上訴庭就這類洗黑錢的判刑考慮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2年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2個月。
21. 另外,李總督察的口供指出,詐騙案和洗黑錢案的總數由2020年的16,000多宗增至2024年的47,000多宗,而被捕傀儡總數由2020年760人大增至2024年的7,800多人。同時段詐騙和洗錢的案件涉及金額的案件宗數亦大幅上升。
22. 因應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的角色,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以25%而不是三分一為加刑幅度,把刑期由22個月加刑至27.5個月。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出獄後會盡快和女友結婚,照顧父親,照顧家人、女友及年幼的女兒,決定酌情再減刑2.5個月,把刑期減至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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