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翠萍 (MO CHUI PING), 毛方雄 (MO FONG HUNG), 毛潤鴻 (MO YAN HUNG)
毛傑洪 (MO KIT HUNG)
[2025] HKCFI 3318 · HCAP 38A/2023
HCAP 38/2023
[2025] HKCFI 33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遺囑認證訴訟2023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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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本席在2025年6月13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批准原告方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並且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本案的訟費,包括原告方的簡易判決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予原告方(“該暫准訟費命令”)。
2. 被告人在2025年6月25日發出傳票(“該傳票”),在當中表示“拒絕支付訟費”。本席視該傳票為被告人提出的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被告人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25年6月24日的誓詞(“該誓詞”),支持該傳票。從該誓詞的附件M1中可見,被告人認為,本案的訟費,應由原告方承擔。
3. 本席在2025年7月3日作出指示(“該等指示”),該傳票以書面處理,雙方呈交及送達書面陳詞,如有關於該傳票的訟費申請,需要呈交訟費陳述書。在該等指示指明的時間內,雙方均沒有呈交書面陳詞和訟費陳述書。
4. 被告人於2025年7月28日,在未有得到法庭的許可下,存檔了一份誓詞(“7月28日的誓詞”)。該等指示中,並無許可被告人存檔進一步的誓詞,本席不會考慮7月28日的誓詞。無論如何,在7月28日誓詞中,被告人沒有提出支持該傳票的新論點,7月28日的誓詞,對於該傳票的申請,沒有影響。
5. 本席考慮了該傳票和該誓詞。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申請,基礎是他認為該判決是錯誤的,他不接受。從他存檔的該誓詞中,可以清楚的看到這點。被告人的申請基礎,完全錯誤。
6. 確立了的法律原則,是提出申請更改暫准命令的一方,不可以在該申請中要求法庭覆核作為該暫准訟費命令的基礎的實質裁決。針對該實質裁決的挑戰,須以上訴處理。參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volume 1, para 42/5B/1。
7. 被告人提出的申請,違反了上述的法律原則,必須被撤銷。
8. 本席撤銷該傳票。該暫准訟費命令,現在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9. 原告方沒有按照該等指示提出有關該傳票的訟費申請,就著該傳票,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第一、二及三原告人:由香馬祁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