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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53/2025
[2026] HKCFI 2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5年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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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速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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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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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KP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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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6年5月12日 |
| 判決日期: |
2026年5月12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6年5月13日 |
判決理由書
1. 本席經聆訊後,撤銷了原告人提出的暫緩申請,並且命令原告人支付該申請的彌償訟費予被告人。本席現在說明判決的理由。
2. 本席在2026年3月24日頒下判決書[1],駁回原告人就著葉樹培聆案官在2026年1月8日作出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並且命令原告人按彌償基準支付該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在該判決中,確認了原告人提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應予剔除。
3. 就著本席的判決,原告人提出了上訴 (CACV 334/2026)。
4. 原告人在2026年4月15日藉傳票提出申請,暫緩執行葉聆案官所頒下的訟費命令,以及林澤銘聆案官在2026年2月26日頒下的命令,該命令限原告人在28日內向被告人支付葉聆案官命令中的訟費,該等訟費的金額雙方議定為HK$600,000。
5. 本席在聆訊中詢問原告人後得悉,除了上述傳票中提到的命令外,原告人也想暫緩執行本席在2026年3月24日頒下的訟費命令。在被告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上的命令,均被視作原告人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中涵蓋的命令。
6. 原告人申請暫緩執行該等訟費命令,直至CACV 334/2026 有結果為止;倘若原告人在CACV 334/2026中敗訴,暫緩執行至終審法院有決定為止。本席只會處理應否暫緩執行該等訟費命令至CACV 334/2026有結果為止。倘若原告人在CACV 334/2026中敗訴,會否有暫緩令直至終審法院有決定為止,這是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決定的事情。
7. 有關暫緩執行判決以待上訴裁定的法律原則,馬道立法官 (當時官階) 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and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2] 案中指出,要成功取得暫緩令,擬提出的上訴必須是有爭論空間的上訴。倘非如此,無論情況如何特殊,法庭都不會給予暫緩令。
8. 本席仔細考慮了原告人在CACV 334/2026 的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該些理由,完全沒有可辯性。
(1) 原告人在上訴理由(4)中提到:
“需要說明的是上訴人於2025年初之前從未獲知所謂的“訴前函”,上訴人只是加入了維權小組,但由於本人能力有限,維權小組與所騁(sic)律師及證監會溝通均由維權小組其他人士負責,而本人也從未被告知相關資訊,據瞭解,在所述時間之前維權小組也未收到過相關資訊。(附證明),……..”
(2) 原告人聲稱在2025年初之前從未獲知“訴前函”,這個說法,原告人在本席處理他針對聆案官的決定的上訴的時候,沒有提出。
(3) 本席細閱了原告人夾附在上訴通知書的“證明”,本席不認為該些文件可以支持原告人現在提出的說法。
(4) 再者,即或原告人有證據支持他的這項聲稱,原告人也沒有列舉理由,說明他有合理機會可以在上訴法庭取得許可,在上訴法庭引入這些新證據。
(5) 本席認為上訴理由(4),沒有證據支持,不可能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6) 本席也考慮了原告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該些上訴理由,完全沒有可以爭論的空間,不可能成立。
9. 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有鑑於此,本席撤銷原告人提出的暫緩申請。
10. 原告人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被駁回,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在2026年3月24日的判決書第40段指出,原告人提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是瑣屑無聊,也屬無理纏擾,並且是濫用法院程序。歐律師代表被告人指出,原告人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是延續原告人的無理申索的一步,故此該暫緩執行申請的訟費,應以彌償基準計算。本席同意和接納歐律師的陳詞,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該暫緩執行申請的彌償訟費予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西盟斯律師行歐沛賢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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