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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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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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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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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 |
盧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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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耀輝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偉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ing a woman to do an unlawful sexual act by false pretences, contrary to section 120(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200.
(2) 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ing a woman to do an unlawful sexual act by false pretences, contrary to section 120(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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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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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告兩項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2. 本案案情已在同日的判案書中詳細描述,本席不擬在此贅述。
3. 被告人64歲,已婚,太太是印尼人,有3名子女,分別是37、35和11歲。他患有骨關節炎,雙膝曾做手術,另亦患有尿道炎,需使用尿管排尿。被告人無業,依靠綜援金生活,沒有刑事紀錄。
4. 伍大律師求情時指,本案的嚴重性遠低於之前的歐陽國富[1]一案。被告人沒有作精心的安排,而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此案是單一事件,沒證據顯示被告人慣常以此手法行騙。
5. 伍大律師又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過往的良好行為,包括2名區議員作供所說他對社區的貢獻。
6. 本控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正如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在歐陽國富一案中指出:「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每每有很大差別,這一類罪行的判刑都沒有判刑指引」。
7. 本席同意伍大律師的看法,本案的案情遠不及歐陽國富一案嚴重,本案被告人並沒有以精心策劃的騙局行騙,而只是利用偶然獲得的機會,滿足性慾。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說的謊言,亦十分粗糙,一般人都不會相信。本案控罪的數目,亦遠較該案為少[2]。本席接納此案為單一事件,不是被告人的慣常行為。
8. 雖然如此,但被告人仍是利用了受害人的迷信心態,以滿足私慾,行為十分可恥。此外,由始至終,被告人並沒有絲毫悔意,更在審訊中透過大律師對受害人作出虛構的指控,揭人陰私,並加以抹黑,增加了受害人的傷痛。
9. 在歐陽國富一案,法庭就每項控罪採納的判刑起點是3年半的監禁。而在姜志偉[3]一案中,該名被告人被控告5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亦掀涉以偷拍性交的錄影帶勒索受害人,法庭就每項控罪所判的刑期是2年監禁,並命令同期執行。
10. 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監禁式的刑罰無可避免,而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沒有顯示悔意,但考慮到他大半生都是行為良好,還積極參與義工活動,本席額外給與他3個月的扣減。
11. 就每項控罪,判刑21個月。由於兩項控罪都是基於同一虛假申述,而又在三日之內發生,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總共判監21個月。
[1] DCCC569/2009
[2]該案被告被控9項控罪
[3] CACC 2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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